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机制及运做模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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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机制及运做模式

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①。在现代社会中,尽管随着科学的发展人民对自然灾害的预测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也通过多种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仍然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根据相关部门统计,2008年初的雪灾,截至2月12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107人死亡,8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51.2万人。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损失)②。在如此严重的台风、雪灾、地震等巨大灾害风险之下,我国的灾后融资体制却存在很大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成为最大的补偿者,而作为专门因为风险而存在的保险却在这方面很缺位,每当大灾来临就会给我国的财政带来巨大的冲击,势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社会的呼吁下,建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巨灾保险机制及运做模式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当前巨灾保险的现状、背景,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巨灾保险发展的经验,来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的巨灾保险的运做模式。进一步的改善我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我国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

巨灾保险制度,逆选择,大数定律,巨灾保险衍生品

一、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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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过程及背景

中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几经周折。建国初直至1958年,国内仍有一些保险公司从事以地震为代表的保险经营,但并未开设地震保险险种。1958年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直至1979年恢复。

由于唐山大地震的影响,中国在恢复保险业务后的第二年即1980年,开办了地震保险。然而仅6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事实上中止了地震保险。

1988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其中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据此保监会同意“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可扩展地震责任,并报保监会批准,据此各保险公司纷纷制订了扩展地震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将地震保险附加于财产保险内,2000年7月,保监会正式确认将地震附加险列入附加险种。资料显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版)》条款和涉外财产险(包括修订前的《财产一切险》和《财产保险》条款)在主险中,均包括了地震责任。但在1995年和1996年,该公司对企财险条款经过修订后剔除了地震责任,并且对于企财险扩展地震责任进行了限制。

2001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该通知对承保地震风险作出了限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

但2002年年底,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的精神,保监会取消了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就在此列。

这样一来,企业财产险中地震保险的自主权其实已经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另一方面,家庭财险在我国发展缓慢,其业务量在各大保险公司中的份额很小。 各家保险公司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时间不大相同。比如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2000年时,对于家庭财产险在“地震”方面还有相关的理赔条款。但从2001年开始,该公司就完全取消了对“地震”自然灾害的个人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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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③

由于近几年我国多次遭遇巨大灾害,并且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6年10月15日正式颁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也明文表示“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

200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二)保险公司纷纷退出承保巨灾保险

第一.巨灾是指能够给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的人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的巨大灾难。巨灾具有,突然性,无法预料性,而且造成的损失巨大的特点。一次巨大灾害大发生往往使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面临巨额的赔付,给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的稳定性带来巨大的波动。而且当巨灾来临的时候有可能使一些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倒闭的危险。作为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承受如此巨大的风险,所以巨灾保险才渐渐的被保险公司取消或者放到附加险的行列。

第二.在当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是迅速的,但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我国人民的保险意识还普遍很底,正因为巨灾发生的概论很低的特点使一些人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巨灾不会发生在自己的头上”所以不愿意去购买巨灾保险。

第三.逆选择效应,所谓保险的逆选择就是越是对保险有需求的投保人,越是不容易从保险公司那里买到保险。当人们开始意识到某种保险需要购买的时候,就是这些人明显感觉到了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大,而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相反推出针对这种风险的保险险种就会很少。在巨灾发生概论很大的福建、深圳等地需要购买台风等巨大灾害险的人很多,但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供应却很有限。

第四.我国近几年每年都遭受着台风、洪水、地震、传染病等灾害的影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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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开始重视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与研究,从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发生了巨大的洪水灾害开始各界人士包括国家开始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到日程上来,到现在有10年了,我国仍然没有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公司的业务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这也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巨灾风险的原因。

第五.即使地震、台风等巨灾保险以附加险的身份出现,但是由于保费比较高,造成人们有意的避开这些巨灾保险的购买。

(三)我国的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额所占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比较小

2008年5月12日下午2点28分,我国四川汶川发生了8级大地震,这是中国32年来所遭受的最严重的地震灾害,导致当地大量建筑倒塌,道路中断,桥梁断裂,伴随着地震的还有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根据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截至5月23日的人员伤亡情况上升到51151人死亡以及29328人仍然失踪.288000多人在灾难中受伤,另外大约5百万人无家可归。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两天后,国际巨灾风险模型公司AIR环球公司就对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估计,按照其发布的最保守的数字,所有投保和未投保财产损失可能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而投保损失也就20亿到70亿之间④。保险赔付远远低于直接经济损失。“年初的冰雪灾害给我国造成了1516.5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但由于没有巨灾保险体制,保险公司最后的赔付比例仅为2.3%,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30%-40%的平均水平。这次汶川大地震同样也反映出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问题。”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总监石宗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然而巨灾保险赔付却是微乎其微。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这样严重制约了灾后重建工作的进行,使我国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造成保险公司赔付占比小的原因主要是投保率低和巨灾大多是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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