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机制及运做模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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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该委员会于1994年1月1日重组时,政府无偿拨付了15亿新元。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经积累了近50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此外,每户居民每年还须交纳约80新元的火灾险保费。 多重“保险”分散风险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损失若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⑤

(二)日本

个人政府社会三结合救助

日本是一个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该国不仅在预防、救灾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政府还通过立法和一些政策引导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灾后重建体系,以帮助灾民尽快重建家园。

日本的救助体系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人们只要参加了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在重建过程中的负担将会大为减轻。 参加地震保险属个人自助范畴,因为需要个人缴纳保险费才能享受赔付。在日本,房屋财产地震保险从属于火灾保险,只有参加了火灾保险才能加入地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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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而是否投保由个人决定。根据房屋和财产在地震中的损坏程度,地震保险理赔分全损、半损、部分损坏3个档次,赔付标准分别为合同金额的100%、50%和5%,但三种情况的赔付最高限额均不超过房屋和财产当时的实际市场价格。 关于房屋财产保费的缴纳标准,则根据参保建筑所处地区和房屋结构以及保险期限来确定。此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保险公司还根据参保建筑物的建筑年限、抗震水平等设定了可享受10%至30%不等的保费打折制度。

据日本财产保险协会的数据,2007年7月日本新潟中越地震后,该协会18家会员公司共向参保者支付了64.8亿日元的地震保险金。

政府救助是灾民在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救助来源,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地震保险再保险的方式帮助和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并按标准进行赔付,另一种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给灾民补助。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依据受灾者生活重建援助制度,为灾民直接提供资金援助。现行的援助制度不仅放宽了享受援助的条件,同时将最高援助金额从原来的100万日元提高到了300万日元。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主要根据受灾者的严重程度及自救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对受灾者的援助金额。 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对灾民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

日本的金融机构也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那些没有参加地震保险的灾民负担。另外,一些地方团体也会向政府呼吁要求延长受灾者按揭贷款的偿还期限,并免除因此而增加的利息负担等。⑥ (三)美国

美国地震多发地加州同样成立了一个由保险企业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外,加州地震局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且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据了解,加州地震局最高可进行总额8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保户之间则平摊费用。 美国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洪水保险机制值得一提。

1956年,美国会便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认定保险业应得到联邦政府支持,否则不能提供洪水保险。1973年,联邦政府《洪水灾害防御法》中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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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的范畴。购买洪水保险将成为洪泛区居民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及损后获取政府赔偿的基础依据。

美国洪水保险计划,作为一项政府行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和运作。商业保险公司在实施洪水保险时,实际上是执行政府的计划,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这一基金支付。由此可见,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在销售保单和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相当于保费32.5%的手续费收入。

按最新资料,美国全国每年的洪水保险保费收入达16亿美元,约434万份保单,洪泛区社区投保率高达90%。⑦

从以上描叙中,可以清楚的看出以上每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特点。

新西兰首先建立了由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机构三个部分组成的巨灾风险应对体系。

其次,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基金来源由保险费、及基金投放市场获得的收益。其巨灾保险是通过强制的方式征收的。

建立了多重“保险”分散风险,如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等,建立了三个层次来分散风险的机制。

日本建立了由自助、政府救助、社会救助三部分组成的救助体系。 个人参加巨灾保险是自助,个人投保属于自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的物收取不同的保费。

政府救助包括保险和再保险的赔付和政府对灾民的直接补助。此外还通过财政政策不同层次的减免税收等措施来间接补助灾民。

社会救助除了社会捐款外还包括金融机构减息、延长按揭贷款偿还期限的来进行补助。

美国首先通过颁布《联邦洪水保险法》来保证巨灾保险的实行,并规定了保险业应该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还同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的措施来实施部分巨灾保险。通过对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地震保险体系的了解不难发现,政府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立了由保险企业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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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地震局贷款、再保险、投资募捐等方式来积累应急资金。

通过运用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力量的参与救援的力度。

六、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选择

虽然各个国家的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分析也有很多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如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和运行模式以供决策和实际部门参考:

(一)政府要把握自己的角色、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和积极参与和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工作。

政府是公共品的提供者,灾害防御设施和许多防灾减损的措施都属于公共品。例如:防洪大堤、地震预警体统、天气预报等。政府应该加大对公共品的投入来达到防灾减损的措施。不但可以减少人民的损失和防灾压力,还可以降低保险公司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保险的力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经济还不够发达,保险公司还不能够承担巨灾到来的巨大风险,单纯依靠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还不能够达到防灾救助的全部任务,需要政府来大力的支持。同样单纯的依靠政府的救济,会加大政府的财政压力使资金支出超出预算,还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所以政府需要和保险公司保持长期的建设性的伙伴关系。

在政府支持上,一是行政支持,将各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合,牵头组织对保险公司已经拥有的数据进行完善。二是税收支持,通过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收保费税,巨灾保险利润免收所得税。在救灾报偿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调整金融政策减免灾区人民的税收、延迟按揭贷款偿还时间和降低银行利率,并做时间上的规定以利于灾后重建的顺利快速进行。三是经济支持,政府无论在灾前的预防巨灾的准备金上,还是灾后对灾民的补偿上都要在经济上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运行上的支持。

(二)颁布《巨灾保险法》。把关于巨灾保险的制定、管理、运行纳入法律范围内,保证巨灾保险制度有法可依。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国务院出台有关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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