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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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评价所依据的数据不可靠; 2、效益评价的假设条件设置不当;

3、审计人员对项目效益的确定性评价结论不恰当、表述不准确; 4、项目前期工作不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不够内容不实; 5、项目工艺技术落后,方案不科学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 6、建设项目环保设计不符合规定,资金不落实,施工不同步,措施不到位。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1、查阅法; 2、计算分析法; 3、调查核实法。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1、采用跟踪审计为主的审计方式组织,将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安排在相对应的项目建设前期、中间结算期和竣工决算期的各个建设阶段适时进行;

2、以基础账项审计结论为基础开展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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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项目财务效益审计时,应审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审计财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审计建设项目静态和动态经济评价指标和参数计算的正确性,从项目角度审计判断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状况;

4、开展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审计时,应通过计算影子价格、影子汇率、项目未来经济效益和费用、项目净效益值及国民经济净现值、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审计判断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

5、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审计时,应审计测试项目环保内部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查阅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指标检测结果文件,并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计、施工、投产、资金筹借使用的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审计需求、审计目标的不同,可以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的方式进行。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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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应当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单位,不以年度为单位。

跟踪审计年度内容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年度审计实施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作为一个审计项目立项、归档。印发一份审计通知书,指明审计期间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开展年度跟踪审计时,审计组组成人员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年度审计实施方案,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当天和审计组进点的当天不计算在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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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跟踪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机关开展年度跟踪审计工作的,不再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跟踪审计前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年度跟踪审计时,根据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应当依据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情况,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

年度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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