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6年8月12日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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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发生应对股票期权参数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如权益分派、配股等)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激励方案的调整后参数,并确认相关参数调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参数调整完成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股权激励自主行权业务;

(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例如需对个别激励对象持有期权在行权期内注销的,由公司提交承办券商自主行权系统端口予以锁定,并定期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程序;

(6)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个行权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到期未行权期权的注销程序。上述注销手续办理期间,同一激励计划下同次授予的所有股票期权应暂停行权直至相关注销手续完成。上市公司应在每个行权期届满后核实到期未行权且应予以注销的期权数量,确保注销数量准确无误;

(7)确保各行权对象自主行权过程符合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激励对象扣税方案。

3、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应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4、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流程

(1)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报送确认每期期权行权条件达到的董事会决议时,向本所提交《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表》(详见附件5),并按照附件5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上市公司应与承办券商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并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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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的标示手续;

(2)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3)承办券商收集行权委托,并做一定的符合性检查后,按照DCOM系统申报委托的接口规范要求,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行权申请;

(4)在行权申报(T日)成功后,且次一交易日(T+1日)承办券商履行行权交收责任后,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份到账;

(5)承办券商在激励对象行权时,可按照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代扣税明细,以及将税款划付上市公司的划款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核实后,将税款总金额由承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上市公司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

(6)上市公司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将激励对象的行权认购资金和相关税款划入上市公司。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一)当股份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后,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获得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以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并披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和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上市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股权激励获得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告至少应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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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董事会就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条件(如业绩条件、绩效考核条件等),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情形的说明;未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条件的,董事会应明确对已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应就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作出说明;

4、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各自获得的股权激励股份数量、已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继续锁定的数量;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获得的股权激励股份数量、已解除限售的数量、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继续锁定的数量;

5、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意见; 6、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法律意见; 7、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上市公司按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手续,并提交《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6)等申请材料。

(四)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激励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刊登股权激励获得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公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包括本次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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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解除限售日期等;

2、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各自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说明;

4、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股权激励方案的调整

(一)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如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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