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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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研究

[论文作者:范文隽 王珂]摘要:随着我国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关于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根据现行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分析了其行政定价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以期望能对公路路产补偿问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路政管理 行政定价 路产赔补偿

1.公路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问题 1.1路产赔补偿的收费标准存在问题

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坏的赔偿和利用公路资源的补偿两方面。现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主要问题集中在成本核算方面。没有合理的成本计算,就不可能有合理的定价标准,更不可能在行政执法中达到理想的操作效果。 1)收费标准缺乏科学的计算方法,难以反映必须成本

由于公路路产的修复是局部进行的, 本着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分析局部修复的费用与新建公路相同部分的建设费用差异较大。当公路被局部损坏进行修复时, 必须将这部分开挖到一定可操作面积后才能进行修复,多开挖多修复的部分所花费的费用应当计算在赔补偿标准内。新建公路时, 出动机械工效较高,而在修复公路局部时, 同样也要出动机械, 但工效就低得多,机械费用的成本就高。局部修复由于用料较少, 单位价格必然比批量价格高得多。局部修复公路路产的费用, 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修复的费用,造成局部修复的费用大大超过新建公路相同部分的费用。

2)物化劳动消耗及补偿,没有体现技术难度

对路产损耗费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重置成本,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复原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是运用与原路产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格式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建这项全新路产所发生的支出。由于公路建设中新材料、新设计的不断采用,每一个具体的路产损坏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情况各不相同, 成本核算过程中需要到现场进行勘察,局部的勘察,核算难度相对于新建公路时要大很多,其中必然要消耗更多的技术成本。这种体现技术难度的成本并没有体现在现行赔补偿定价标准中。 1.2现行赔补偿标准的操作性存在问题

路产赔补偿标准的操作性具体体现在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项目、单位、价格等方面。 制定路产赔补偿标准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保护公路路产在受到侵害后,及时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行为。因此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极为重要。一般来讲,路产赔偿标准对显见的、容易识别或单体交通设施以及路面等路产项目操作性较强,但是对技术含量高的部分项目的认定,还不尽合理,影响了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

2.公路路产赔补偿中行政定价问题的分析 2.1行政定价的学理分析

公路路产赔补偿是基于公路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故意或过失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作为对负外溢性行为(损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秩序)的干预。从行政定价实施的本意来看,应该是以限制某类权利的任意享有和自由运作的。国家一旦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了定价措施,就意味着这类事项纳入了国家主动的干预范畴。定价权的实施主要在于防止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影响、维护社会秩序和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

2.2公路损坏赔偿的价格鉴定分析 1)经济因素的分析

公路从本质上讲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它也并不是纯公共产品,特别是公路较强的级差效益及近年来高等级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一定程度上显现其商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是确定路产赔补偿标准的主要因素之一,成本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赔补偿标准的高低。各种导致的成本变化,都会影响到公路路产赔补偿的标准发生变化。 2)工程因素的分析

以超限运输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发生的路产损害事件中,70%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在发生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 因车辆超限运输而引发的事故占40%~ 50%。由于超限运输造成的路产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就要求在赔补偿的定价标准中考虑工程损害的成本问题。由于运价不合理、运力资源配置失衡等方面原因造成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等级公路对其资源的掠夺性利用,极大地缩短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这些因素都应在路产损失的间接成本中得以体现。

3.公路路产赔补偿中行政定价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1从立法角度出发结合经济和工程因素对现行赔补偿标准进行完善

作为抽象行政定价行为实质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适用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定价行为必须按照准立法的程序。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赔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中细化赔偿标准,尤其对于技术含量高的部分要做出特殊的规定并列出具体的成本计算标准。

3.2明确路政执法机构的裁量权,实行统一标准

为了适应公路路政管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路政执法工作更能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切实提高公路行政执法效率,国家在立法中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赋予路政执法机构在路产赔补偿费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便于各地对比分析。为了统一公路构造物及其设施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 交通部门和物价部门应按地理位置差别, 公路构造物造价、公路附属设施投资、路树、花草的寿命, 占用公路、污染、超限运输等, 制定上下浮动较小的统一收费标准或系数, 便于各地区之间对比分析。

参考文献:

[1]张绍华.政府定价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2]徐海成.公路资产论[D].长安大学,2000.

[3]贺洪斌.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