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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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镇政府组织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办审核汇总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三旧”改造方案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权属情况,供地方式,历史用地问题的处理等。

(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使用功能、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单元规划的要求,是否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三)上盖建筑物的施工许可情况及建设年限等。 (四)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市的产业政策。 (五)改造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六)其他。

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并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三旧”改造项目立项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前,应当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三旧”改造项目立项参照《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中府〔2008〕75号)办理。立项形式包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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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和备案:

(一)市、镇财政投资“三旧”改造项目立项实施审批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所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市、镇财政资金来源相关资料;

4、市“三旧”改造办出具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意见。 (二)社会投资“三旧”改造项目立项实施核准或备案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所在镇政府加具意见; 2、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市“三旧”改造办出具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条 “三旧”改造项目立项按如下程序办理:

项目申请单位备齐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资料,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窗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单位发放立项文件(立项文件有效期2年)。

第七章 “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一条 实行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按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确定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改造主体。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预算大于应补地价或自行拆迁安置实际费用超出批准的预算的,超出部分由改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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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

第三十二条 由政府主导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后形成净地再出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镇政府或授权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所需费用由镇政府支付。镇政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支付的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

第三十三条 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由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再支付给拆迁单位。

第三十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进行评估核算,经改造主体和市“三旧”改造办确认后作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成本。

第八章 “三旧”改造财政收益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三旧”改造财政收益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现行管理规定需缴纳的相关收费扣除相关成本后的收入。本细则实施之前的“三旧”改造项目,所缴纳费用不纳入本范围,不作退款。

第三十六条 “三旧”改造财政收益由市财政局设专人专帐管理,封闭运作,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市财政局按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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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造财政分成有关规定支付给镇政府。

第三十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收费由执收部门在缴费通知书中明确标识。“三旧”改造财政收益主要用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及财政贴息。

中心城区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经费及财政贴息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在市“三旧”改造财政收益中列支。各镇(区)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经费及财政贴息经镇“三旧”改造办审批后可在镇(区)“三旧”改造财政收益中列支。

各镇(区)制定资金奖励方案并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可在相应项目收益中列支,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十八条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履职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对“三旧”改造财政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九章 “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市“三旧”改造办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的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审批。

第四十条 “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该地块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控制单元规划为依据办理。

1、规划为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用地可按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确定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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