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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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为商业、居住等用地的,项目用地参照规划确定的指标确定规划条件,其中用地容积率可按规划确定值增加20%,其他指标保持不变。为改善旧区内商业配套,对居住用地的配建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5%,超出15%的部分免收商业超容补地价。“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上用地面积中心城区不低于25亩、镇(区)不低于20亩。

3、“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位于城市风貌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市主要河流两侧100米范围内、临近自然山体100米半径范围的,必须按该地块所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指标确定规划条件。

4、规划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城市绿地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其用地由市(镇、区)财政进行收购或置换。

第四十一条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报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使用功能不变,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改善建筑物服务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规划报建,对增加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但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可以直接经营,规划部门只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申请转商业功能,则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

(三)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作为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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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旅业使用的,则须先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属拆旧建新的项目,须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项目建筑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时须提供原建筑物房产证,并由市“三旧” 改造办确认拆迁前原有房产面积,在缴费通知单中明确原房产面积及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新建面积在原房产面积3倍以下的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中村、旧村庄进行成片改建(面积不小于20亩),建设多(高)层住宅、商业建筑,用于解决村民居住、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的,可免收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用;容积率在2.5内的免收超容补地价。

第十章 鼓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凡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关立项后即可组织实施。按照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待遇,开辟“三旧”改造项目“绿色通道”,对影响后续审批和耗时较长的非关键资料按同步或后置审批方式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直接予以确权登记;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安置用地可免招拍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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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成片改造“三旧”项目,涉及多个转让地块且使用年限不统一的,以原批准最长的土地使用期限作为成片改造项目用地的期限,不需补缴出让金。若按地块的用途对应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从批准改造之日起重新计算使用期限,应按规定缴交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地块涉及多种类型土地权属(如宅基地、划拨用地、出让用地及持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权属证书等)及用途的,先由所在镇政府理清相关的产权问题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权属及用途统一的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征收、补出让或转功能等,需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的用地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第四十七条 “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四十八条 “三旧”改造财政收益按下列规定返还镇(区): (一)在中心城区以外镇(区)收取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设施配套折价款及超容补地价款按90%返还给镇(区),10%留市作为“三旧”奖励资金。

(二)征地管理费扣除上缴省费用后全额返还镇(区)。 (三)土地补偿费(只对行政划拨收取)全额返还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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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出让金扣除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专用金后按50%返还给镇(区)。

(五)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所缴纳的出让金,扣除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专用金后全额返还给镇(区),由镇(区)统筹使用。

(六)土地拍卖超底价收入全额返还镇(区)。

第四十九条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给镇(区)(只限“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镇政府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返还给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第五十条 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的基准地价差征收出让金,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的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认定土地取得成本后,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的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实行先收回后出让的用地,可以在该用地公开出让后,由镇政府在其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0%(划拨用地为30%)用于补偿原土地使用单位。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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