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0年01月自学考试05678《金融法》历年真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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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款项的本金的比率。利息与贷出金额的比率,叫贷款利率,利息与存款金额的比率,叫存款利率。 30.封闭式基金15—347 答: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2—69 答:

1、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2、 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包括: (l)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其一项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32.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5—149 答: 存单的种类:

(1)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名存单,一种是不记名存单。记名存单是一种事先明确记载

存单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对银行来说,记名人为储蓄存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方,银行只能向记名的相对方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记名存单可以挂失。

不记名存单如同钞票,不得挂失,持票人是存单的权利人,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2)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有关存单的监管法规对转让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存单的用途:

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二是用于融资。后一个用途是因为存单一般为定期存单,且时间较长。如果存单人急需要用钱,可以用存单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此外,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33.简述人民币使用范围的特点。8—196 答: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内地市场上的使用。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其他特殊政策,当地原来的货币可以继续使用,所以,人民币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不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不过,由于中国内地国力的增强,人民币的购买力很稳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的过程中,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逐渐开始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 34.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14—327 答: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论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7—181 答:

1、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性质。

保证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二是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依然需要承担或分担损失赔偿。由于保证合同无效,故保证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情形下,债务人作为主合同下的义务人,都需要承担清偿主合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以及担保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或分担损失。 处理规则:

(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通常意味着债权人或保证人中至少有一方是有过错的。这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成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有两种状态:一是保证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因素,但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这种情形下,担保人通常没有过错。二是保证合同自身也存在无效因素。《担保法》司法解释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责任规则:

第一,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6.试论我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9—217 答:

(1)分类管理原则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其中,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不需要审批;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逐步扩大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的自由兑换范围。 (2)结汇、购汇年度总额控制

个人外汇收入可以自己保存,也可以向银行结汇。个人向银行结汇、购汇及对外支付,不论是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

目,在年度总额内的,凭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或者登记手续,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前结汇、购汇的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3)银行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监督

银行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对于大额、可疑外汇交易,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法》的规定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银行不得以将大额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此外,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2007年6月,A银行向B银行拆入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恰逢此时国内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行情看涨,A银行为了获得更好的利润,就决定将拆入资金中的3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又将另外5000万元借贷给了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8年12月底,A银行才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 问:(1)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借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2—55

(2)A银行能否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为什么?2—55 (3)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是否合法?为什么? 2—55

(1)答:

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答:

A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答:

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