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6)8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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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四条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

首要任务,确保不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

员参保缴费。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由企

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

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

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

第九条 关闭破产企业必须依法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

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

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努力从现收现付转为部分积累,实现筹资模式的转型,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退职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能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职工跨省流动时,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

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国家制定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

现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退职政策,

完善退休、退职审批程序,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要强化对参保人及相关各方的行为监督,防范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控制提前退休。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