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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人数额,然后按评审委员会的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入围,并形成书面报告,送区招标办备案。

(七)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否则按超过投诉时效处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招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信息发布。 (二)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只能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对确需提高一个资质等级的,应事先报区招标办备案);

3.对“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要求仅限于与招标工程类似的工程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方面的内容;

4.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但符合招标工程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的除外。

(三)投标人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各投标申请人必须委托企业专职交易员前来报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共同对照招标公告进行审核,报名情况须报区招标办备案。投标报名资料必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格的投标人最低控制数:

1.(1)公开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和现场抽签法评标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10人;

(2)公开招标采用其他方法评标的工程,投标人不得少于7人;

2.政府性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人;

3.经济适用房及农居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的,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由业主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但其选择的单位一般为在余杭区内注册的企业。

本款所称合格的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人。

(五)第一次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招标人应当第二次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经区招标办同意后,可以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量仍不足三家的,经区建设局批准,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六)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1.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

2.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降低或取消。招标人对此有异议的,经区招标办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3.如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未按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设置,则应按招标工程所需的最

低资质设置。

(七)所有报名单位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原则上全部入围。当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40家以上)时,招标人须在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抽签产生投标人,其数量一般在20—40家,其中,本区企业不得少于投标人总数的二分之一(采用抽签入围方式确定),如本区企业报名总数不足投标人总数二分之一,则本区企业全部入围,再从剩余潜在投标人中抽取其余投标人。

(八)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下(含)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仅针对本区注册的企业进行信息发布,但需经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围资格、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库予以公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具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资料。未派员参加的视为放弃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