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695-201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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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 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 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纸。 2.0.3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 2.0.4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过程。 2.0.5 工程档案 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2.0.6 电子资料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和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储存于磁带、磁盘 或光盘等数字化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传递的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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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应与工 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并有相关人员签字;需要加盖印章的, 应有相关印章。

3.0.3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具有可 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资料,应分别对各自所形成的资料内容负责。工程资 料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印章,注 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3.0.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和传递。

3.0.6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 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 编制。

3.0.8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 预验收,取得《建设单位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 围的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移交。

3.0.9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到 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0 专业承包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形成专业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 需要报审报验的资料交由总承包单位审核确认,并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报项目监理 机构审批。

专业承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后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 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汇总后交给建设单位。

3.0.11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 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标识。

3.0.12 工程资料按载体不同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工程资料载体的选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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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规定:

1 需加盖印章的工程资料应采用纸质载体;

2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记录等资料宜采用数字化载体; 3 其他工程资料可采用数字化载体或纸质载体,但不宜重复; 4 移交城建档案馆归档的资料,其载体形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3.0.1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软件应经过鉴 定,所形成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0.14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报审报验、整理组卷等应遵循不重复原则。 3.0.15 工程资料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各专业 验收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要求,相关标准未涵盖的分项工程 和检验批的划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3.0.16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3.0.17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其法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建设工程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 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归档保存。

3.0.18 涉密工程资料的管理尚应符合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3.0.19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工程资 料形成、报审、核准、签署以及加盖印章等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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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与编号

4.1 分类

4.1.1 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 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 工程资料的名称、分类、类别编号、表格编号等见本规程附录 A。附录 A 中的“工程资料名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或细化。

4.2 编号

4.2.1 工程资料应有资料编号,资料编号应与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同步生成。 4.2.2 基建文件可按本规程附录 A 划分类别,并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 后顺序编号。

4.2.3 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4.2.4 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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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

2 子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 3 资料的类别编号 (2 位),按附录 A 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4 顺序号(至少 3 位),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 001 开始逐份编号。

4.2.5 同一类别中的施工资料应按不同的工程资料名称分别编号;同一名称的 工程资料应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不 同检查项目、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4.2.6 对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 程代号可填写“00”。

4.2.7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及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 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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