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参考案例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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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属于什么方式的监督?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这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3.你是否还关注过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其他此种方式的监督?

齐某不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诉讼、审级监督】

(一)案情

齐某系外地来京经商人员,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鑫谷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2月18日,齐某在区工商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主营包装食品,兼营烟酒、冷饮。齐某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未再持该执照到区烟草专卖局处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998年4月9日上午11时,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齐某在批发市场内无照经营假烟、外烟。下午2时,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批发市场一区23号房屋、一区89号房屋,即齐某所属的摊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告知齐某夫妇执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齐某89号房屋时,执法人员发现众多烟草中有外国烟草,在对齐某外国烟草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时,由于齐某不配合执法,执法人员邀请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场为见证人,在齐某跳窗逃离现场,其妻在场情况下,执法人员从齐某89号房屋中,清点出11个品种75条外国烟草。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填写了证据登记保存单,并将75条外国烟草运回单位。

1998年4月14日,区烟草专卖局告知齐某存在违法事实和有关权利后,对齐某作出京石烟专(98)处字第011号案件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齐某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而经营75条外国烟草,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齐某全部外国烟草制品。

齐某对此决定不服,遂向法院起诉区烟草专卖局。他认为自己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有烟酒类,故自己可以经营外烟,被告不应没收自己经营的外烟;且被告没收其外国香烟数目有误,应是79条,而不是75条。请求撤

销被告京石烟专(98)处字第011号案件处罚决定书。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外国烟草和国产烟草经营,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规定及该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的规定。根据1994乍10月6日国务院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规定内容,被告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对原告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违法经营进口烟草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因此被告依法对原告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而经营的75条进口烟草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没收其79条外国烟草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参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九条、参照1994年10月6日国务院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四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烟草专卖局1998年4月14日作出的京石烟专(98)处字第011号案件处罚决定书。

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区烟草专卖局处罚程序违法,其已取得营业执照,有权经营卷烟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区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区烟草专卖局根据齐某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而经营外国烟草的事实,对其所经营的75条外国烟草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

1. 本案是怎样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的?

2. 没有取得特种烟萆专卖企业许可证而经营特种烟萆的行为是否应当处

罚?

3.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种烟草的行为?

“最牛房产局长”、“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受贿案

【社会监督 】

(一)案情

周久耕,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1992年5月,周久耕担任原江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同年8月任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1997年3月,任原江宁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后江宁县改江宁区,周久耕改任江宁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2002年3月,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2007年12月任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

1.因不当言论遭“人肉搜索”。周久耕事件是从江苏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干预当地楼市开始的。江宁区政府有干预房产市场的传统。早在2004年,由于上市楼盘量过大,江宁楼市面临跌至3000元/平方米的危险。为稳定房价,江宁区房产局要求区内近十家开发商控制楼盘上市量,结果江宁当年房价提升至4000元/平方米。有了这次经验,在2008年“楼市寒冬”到来时,当江宁房价再次面临下调时,江宁区房产局毫不犹豫地伸出了调控之手,对降价亏本卖房的开发商进行了查处。2008年底,位于江宁区的恒大地产旗下的南京恒大绿洲花园为回笼资金,低价售房。周久耕当时为恒大绿洲算了一笔账:这家楼盘5700元/平方米(含1100元/平方米的装修款),若刨去装修款,等于毛坯房售价4600元/平方米,目前江宁多数楼盘是在2006年、2007年拿的土地,楼面地价都在2800-3200元/平方米之间,加上建安、财务以及营销等各类成本,5500元/平方米左右应该是个保本价。周久耕表示,恒大绿洲“售价不到500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其成本价,所以要严加查处”!

12月10日,在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四楼会议室,周久耕接受南京9家媒体的联合采访。他谈到:“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周久耕还说,“查处不是为了处罚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子,而是担心其造成的后果,我要对老百姓负责”。消息经媒

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众多争议。

12月11日,一网友发出《八问江宁房产局周局长》的帖子,对其言论进行质疑。随后,一位署名“宣传寄生6”的网友在凯迪社区发表了题为《遍撒英雄帖,追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帖子,号召众网友一起追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网友对周久耕的“人肉搜索”由此展开,成为周久耕事件的一个转折点。不久,一位署名“保存一百年”的网友发表题为《看照片南京房产局长抽1500元的烟》的帖子,他上传了一组周久耕开会时的照片,并给放在周左手边的一盒“南京九五之尊”香烟来了个特写:市场价为1500元/条,有时高达1800元/条。12月15日,一位署名为“cheyou007”的网友在网上发表了题为《周久耕局长抽名烟、戴名表》的帖子。发帖者通过以往的新闻资料图片,查出周久耕所佩戴的手表是世界名牌“江诗丹顿”,这种手表每只售价是10万元。

2.有关机关的介入及处理。周久耕事情发生后,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纪委等部门陷入了舆论漩涡,这引起了南京市委市政府和江宁区委区政府的重视。2008年12月19日,江宁区委首次向社会公开表示:“江宁区政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目前,没有一家房产企业因降价销售而受处罚。对于网络上所反映的其个人廉洁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只要发现有违纪或腐败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2008年12月28日,江宁区委根据区纪委的初步调查,按照有关程序免去了周久耕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2009年1月,南京市纪委与江宁区纪委联合对周久耕的问题进行核查。2月5日,对周进行组织谈话,同日找到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谈话。次日,王某主动交代了向周久耕行贿2万元的事实。2月7日,周久耕对王某两笔共2万元的行贿作了供认。第一个缺口被打开后,周久耕的心理防线也随之瓦解。他不但交代了王某向他行贿的其他事实,还陆续交代了接受其余8人贿赂的事实。他主动交代的上百万的贿款,都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纪检监察机关逐渐掌握了周久耕涉嫌严重违纪的证据。2009年2月13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江宁区纪委决定对周久耕立案调查。3月20日,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宣布,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给予周久耕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