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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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

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 第五条 地点: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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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第十二条 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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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的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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