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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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 以上的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超过50%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新进入的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 名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典当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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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典当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典当行章程;

(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十一)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拟定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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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典当行的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的其他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典当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典当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典当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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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否则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均有权发言,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的议题应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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