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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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典当行章程而存续,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二)、(四)、(五)项解散的,由董事会将典当行解散事宜通知各股东。典当行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八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

第八十二条 典当行清算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典当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典当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处理典当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典当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典当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典当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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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典当行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典当行财产。典当行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典当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二)所欠税款。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未依前条顺序清偿,而是将典当行财产分配给各股东。违反前款规定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示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典当行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典当行登记,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典当行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典当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条 典当行根据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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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二)董事会将建议内容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决议由2/3的股东通过为有效;

(三)按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典当行章程的修改案。

第九十二条 典当行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典当行股东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首届股东会全体股东会议通过。从通过之日起在内部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字,任何机关、部门及个人无权进行擅自修改。否则修改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为保护典当行和股东的利益,本章程受法律保护,除有关行政机关外,任何股东不得私自外借、复印典当行章程,不得泄露典当行秘密。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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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五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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