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定[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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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简明、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符;经办人签字、学校及乡镇(街道)教育办负责人审批、报账人员签字等手续齐全。

(九)加强贷款及公款借支管理

①为了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贷款的单位,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并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借贷。不准学校以福利性质等名义向私人高息贷款。学校负债较大的,要严格控制支出,优先偿还贷款,减少学校负债。

②对确因特殊情况须借款的教职工,借款额未超出本人月工资额的,经领导签字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借出。大额借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由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期还款。

三、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应对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的固定资产类别、标准、建立固定资产帐,做到帐、卡、物相符。人员调动必须先办理完公有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开出工资转移手续。学校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及闲置资产的处理按教育局《关于闲置教育设备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单位不准私自处置。

四、备用金的管理

备用金主要用于小额零星支出。具体范围包括:①日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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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的小额零星支出。②支付给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③其他确需支付的小额现金支出。不得以“白条”抵充备用金。

五、实行财务公示制度

完善财务公示制度,实施“阳光工程”,各单位按月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予以公示;每学年初,各单位对学生收费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

各单位要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管理科学规范。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年度审计,对不按财务管理规定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校长在任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明确校长的经济责任,加强对校长任期财务管理的监督。

除本意见规定的绩效工资外,各单位不准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公款私存,严禁 小金库,违反规定的,将没收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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