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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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规费计算基数 直接费+综合费用 直接费+综合费用 人工费 直接费+综合费用 人工费 直接费+综合费用 直接费+综合费用 人工费 费率(%) 4.358 5.547 23.180 3.438 23.180 5.817 3.438 23.180 定额编号 A3 B3 C3 D3-1 D3-2 E3 YH3-1 YH3-2 专业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市政养护维修的路灯工程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