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2015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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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及编制依据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招标项目。

1.2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 2. 定义

2.1 “采购中心”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为本次招标的组织者。 2.2 “采购人”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和采购中心许可的共享本次

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2.3 “投标人”指按本文件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并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的,且响

应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中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4 “招标方”指采购人和采购中心。

2.5 “货物”指本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6 “日”指日历日。

2.7 “协议供货系统”指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是由财政部信息中心

设置、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在互联网用于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接收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完成开评标、交易及后续管理等活动。 2.8 “数字认证证书”指统一在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办理的用于证明投标

人身份的单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非个人证书)。

2.9 “投标客户端”指采购中心提供的用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软件,由投

标人自行免费下载。

2.10 “价格”指单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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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本招标文件阐明了投标人所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范围和招标投标的程序,是本次招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否则,出现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5.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

改。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将依法发布公告,并以短信、电子邮件或

传真等形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未填写手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或相关信息不准确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3 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并按照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因未重新下载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投标文件递交失败、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4 当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

为准。

三、 投标文件编写

6. 编制投标文件

6.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第5项。 6.2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

6.3 投标人投报多包时,使用“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应按包单独

制作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的商务及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只需编写一份,技术文件按包编写并标明包号,将商务及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合并装订成一册。

7. 编制投标文件的工具和语言

7.1 投标人应当通过自备的计算机使用“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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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均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 7.2 安装和使用投标客户端需要具备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 7.2.1 硬件要求:

CPU: Intel(R) Pentium系列2.3G 或以上 内存: 4G 或以上 硬盘容量: 64G或以上

操作系统: WIN7 32位,WIN 64位,WIN8 32位,WIN8 64位,WIN8.1 64位

Office组件: Office2010或以上版本 注:在安装Office过种中,请勿删减,安装全部组件.

.NET Framework: 3.5或以上版本

8.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投标优惠率

投标优惠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 10. 填报商品库

1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将产品按

价格区间进行填报。

10.1.1 商品库产品必须为当前市场主流通用机型、标准配置(即商品库产品的

配置、服务与商品库产品生产制造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布的配置一致,不得另行制作网页),不得以任何名义的“专用机型”、“特配机型”参加投标。投标填报产品型号应与市场正常销售保持一致,不得人为编制产品型号以区分不同市场。

10.1.2 商品库填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产品价格、配置参数、配件及

价格、供货商信息等。

10.1.3 投标人投报的产品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须提供与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牌、系列、配置完全一样的产品。

10.2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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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0.3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

10.4 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协议供货商均须在财

政部网站投标人库中注册,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北京市供货商数量不得少于4家,最多不超过8家。北京市以外的以

下城市(即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延安市或西安市、秦皇岛市、吉安市或南昌市、拉萨市)各推荐1家供货商。

(2) 被选择的供货商应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三年内无违

约违法记录、并能够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保证履行投标人投标承诺。

11. 投标货币

本文件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合同履行时采购人亦以人民币支付。 12.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人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按照

无效投标处理。

13.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中心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此种情况下,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将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4.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4.1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加密和签章。没

有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协议供货系统拒绝接收。

14.2 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应与通过投标客户端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投

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投标文件封面应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投标文件装订方式为左侧胶粘装订。

14.3 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为打印文本(建议双面打印),并应按相关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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