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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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检测与验收,有效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我市新型智慧城市暨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利用市财政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项目,以及通过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项目检测。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项目设计和施工文档,对项目功能、性能和安全等进行检测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二)项目验收。指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核查规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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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验收文件中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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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测评。指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国家标准,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及安全专项测评的活动。

(四)网络安全审查。指依据《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电子政务项目中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的安全审查。

第四条(基本原则)项目检测与验收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注重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自测及验收工作,并对承建单位、咨询(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的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和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实施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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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检测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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