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民法课件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0a9f15e51e79b89690226a3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 代理人:

被代理人,也叫作本人; 第三人,也叫作相对人。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第三人,与代理人为(为,即实施的意思)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二、设立代理制度的意义

代理的意义

从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发展和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在于:

1.充实了民事自由,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以真正实现; 2.弥补和扩充了某些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代理制度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职能;

(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

代理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代理。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可适用代理,如代理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履行债务等。 2.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 四、代理的分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数的不同,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五、代理证书

(一)代理证书的概念和内容

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指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就其法律实质而言,则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是载明被代理人关于授权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是代理权问题。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事项和代理的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不易发生歧义。依照法律或者惯例应予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代理证书未特别指明的,视为未予授权。在商业实践中,介绍信常作为代理证书使用,中国司法实践也承认其法律效力。

内容:主体,事件,时间等。 (二)代理证书的效力

即证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委托代理的关系。 (三)代理证书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证书;

被代理人意思表达给代理人或者第三方都视为代理权的授予生效。 三、代理权的性质、行使、内容 (一)代理权的性质、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性质: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能意思表达明确即可发生代理权授予的效力)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的原则: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要积极地行使代理权。 2.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要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要合法行使代理权(符合代理证书和法律,代理人不得逾越代理权限和滥用代理权限)

(二)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 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行使代理权的宗旨而实施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的构成须具有的条件

①代理人拥有真实的代理权 ②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③代理人所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①以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了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方重合)

②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代理人既为被代理人又是第三方的代理人) ③代理人与第三方为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

因发生代理权的根据不同,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也有所不同。 依《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后果:代理权的终止,代理人不再有代理权,不得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否则其所为的行为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证书也就失去了效力,为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代理人要交回代理证书,而不得留置,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所谓“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