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通江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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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通江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函[2012]26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通江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川府函[2012]266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巴府〔2012〕5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在通江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需要向铁佛镇、涪阳镇、诺水河镇延伸,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该镇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名称为“通江县××行政执法局××镇执法中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 1 / 2

下。

一、通江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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