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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有宽限期的,这一宽限期正好可以用于前面并购过程的进行。一旦并购完成就注入资本,而如果在并购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功,就可以不注入资金,这样操作的损失仅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费用。 从被收购方而言,一旦外国投资者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就会给被收购方并购成功的信心,有利于并购的顺利进行。事实上,一旦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就为收购方的支付作好了前期准备,只要交易文件一经签署,价款就可以从外商投资企业账户划拨到被收购方账户。换言之,如果采取先开始并购行为而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则交易文件的签署、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立、并购价款的支付是按照顺序依次进行的,这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可能引起交易风险;而采取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再开始并购活动的方式,就可以将交易文件的签署、并购价款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三项活动同时进行,不仅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也会避免风险。 (二)关联交易

本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与税收有关。关联交易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量少交税,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其一,中方为这次并购专门设立了一个Y3有限公司,将YYY有限公司除厂房、土地之外的资产转让给该公司。作这一关联交易,是因为当地政府在YYY有限公司、Y1有限公司与Y2有限公司所在地(A区域)对内资企业没有所得税优惠,而在B区域为鼓励投资对内资企业也有所得税优惠,为此中方专门设立了Y3有限公司,由Y3有限公司与ZZZ有限公司进行并购交易,使得这次并购所得价金纳入Y3有限公司帐内,这样就可以

少征所得税。

其二, Y1有限公司与Y2有限公司的设立也是为了避税而进行的关联交易。其内资与外资实际上均为YYY有限公司的所有人所出,只是借他人之名而已,其目的就是由外资公司收账而得以享受国家对外资公司的所得税优惠。

(三)收购协议条款 1、应付款条款

本案中资产购买协议之附件三出售方和股东的陈述和保证的第3.6条约定,出售方自行负责企业在交易日之前的所有应付帐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企业间借款、个人借款、员工工资及福利,以及目标公司运营的各种费用。如果因出售方不能支付的任何应付款而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对XXX的诉讼、主张、请求等,出售方应当负责赔偿XXX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上文提到,并购方仅购买了境内公司厂房、土地之外的资产,对厂房与土地均进行租赁,收购方这样做主要是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因为该公司的厂房与土地均设有抵押。但是,即便这样做仍是有风险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不破租赁的前提条件是先有租赁后有抵押。而本案中是先有抵押后有租赁,所以收购方针对这一问题订立了该条款,可谓是思虑周全,值得借鉴。 2、竞业禁止条款

当今,“跳槽”一词对我们已不再陌生,铁饭碗似乎正在逐步推出历

史舞台,人员流动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此外,伴随着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和价值的日益增加,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演化为人才的竞争,因此不断高涨的人才争夺战已经在我国不断上演。

虽然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人才流动又常常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对于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矛盾关系,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禁止人才流动,也不能无视、甚至放任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流失。一句话,人才必须合理流动,商业秘密必须得到保护。而对于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这一矛盾关系进行有效协调的途径之一就是竞业禁止法律制度。

竞业禁止又叫竞业避让,是指用人单位为避免其商业秘密被侵犯,与其员工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法。竞业禁止的实质在于禁止本单位人才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和离职之后,与本单位进行业务竞争。竞业禁止有两种类型,即企业在职人才的竞业禁止和企业离职人才的竞业禁止。

为此,本项目的收购方一方面通过在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企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如资产购买协议第6条约定,各出售方和股东均同意,在非竞争期内,其不会在非竞争地区直接或间接地(无论是作为委托人、代理人、顾问或其他身份,亦无论是否通过其作为高级职员、董事、雇员、

股东、合伙人、成员、顾问或关联方的任何公司、企业或组织)参与所涉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销售、租赁、生产、营销或分销。 “非竞争期”指自交易日起至以下较迟者为止 (i)交易日后满五(5)周年;或

(ii)任何股东继续收到与任何XXX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项下的直接或间接收益的最后一天。 “非竞争地区”指 (i)中国的省市;

(ii)中国的任何其它部分;或 (iii)亚洲;或 (iv)美国;或

(v)任一出售方、股东或XXX方经营业务的任何其它国家或地区。 “所涉产品”指家具机械装置及附件、寝具配件、相关的金属冲压件、床上用品及配件及搭架。“XXX方”指XXX及其各关联企业(包括及其子公司)。所有XXX方是出售方和股东在本协议第6条中所作约定的受益方(详见后附协议)。

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离职后竞业禁止是需要给予补偿的,所以外方并不承认此为离职后竞业禁止,只把其作为双方在交易中的一个合同约定而已。

另一方面,通过聘用被收购方的核心股东负责收购后的日常经营管理,以满足在职职工竞业禁止的要求,从而可以利用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证被收购企业的核心股东不再从事与收购方相竞争的业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