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安全专篇-新提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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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4.2.6 机械、车辆伤害防范措施

1、在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全平台宽度要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对机械传动部分设置防护罩。

2、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查、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两人同方向推车时,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

5、以操作者的操作位置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下的可动零部件应有可靠的防护,防护装置应牢固、可靠;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信息。设备的转(传)动部位应有护罩(护套)。

6、传动装置的可动零部件尽可能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固定式防护装置的结构和尺寸保证没有漏保护区,使操作者身体任何部位触及不到运转中的零部件;封闭式防护罩的检修开口门和可启闭式的防护罩应有联锁装置,保证在未关闭防护罩时,不能启动,以保证维修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4.2.7泥石流伤害防范措施

1、按设计要求合理排放废石,增加防排洪措施,比如废石场上部开挖截水沟,废石场下部增设拦碴挡墙并预留泄水孔等。

2、对废石场上游要采取疏通措施,能够使暴雨季节洪水汇流顺利流出。

3、废石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废石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废石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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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

5、废石场内平台应实施2%~3%的反坡,并在废石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山坡汇水。定期对废石场进行安全检查。

4.2.8 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1、严禁在井下安装炉灶,明火取暖,或有意燃烧木材及其他可燃性材料,禁止采用灯泡加热器、阻抗器或电炉烘烤爆破器材、衣服及其他易燃材料,井下放置爆破器材及其他易燃品的地点及运输过程中,严禁抽烟和明火或随身携带引火材料,如打火机、火柴等。

2、井下进行明火或需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和安全部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后,方可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作业中要有灭火及防止焊渣火星飞溅的可靠措施,作业结束时要仔细检查现场,严禁留下火种,在一般地点进行焊割作业时,乙炔发生器与焊割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设专人看守。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动力线路开关、电器设备必须规范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作业场所的照明动力线路,必须规范架设,经常保持其绝缘良好,在电线或电缆接头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井下任何地点的工具箱、衣柜内禁止装置电灯或其他电热设备,灯泡及电线接头的裸露部分、电器设备的发热部分,禁止与木材、油毡和其他易燃品接触。

3、地面防火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材料场和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本矿位于林区,植被发育,生产生活区要设防火隔离带,并要加强对职工消防知识教育,禁止把火种带入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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