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06〕12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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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查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及补偿工作所需资金。

国土分局负责核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用地的落实情况;核查国土部门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执行情况;对按规定需安排的用地完善用地手续。

规划分局负责审查规划;确定按规定需安排用地的选址方案;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书面确定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必要时组织非农建设用地的重新划定工作。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书面确认山林地范围、土地的农林渔业用途、鉴定果树品种和种植年限。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行政管辖界线的争议。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和相关款项的提存公证。

第六条 区土地遗留办对街道土地遗留办提出的土地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初审后,应对符合本方案处理规定的事项在《宝安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区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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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八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核实确未安排用地且有选址意向的,由规划部门审核用地规划;没有选址意向或原选址意向与规划不符的,由规划部门会同街道土地遗留办、继受单位选址。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用地,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二)需安排的用地,首先在本社区建成区内安排,即利用本社区已建成区超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用地抵扣需安排的用地;其次在本社区已批准复工的用地内安排;再次在本社区或本街道用地范围内的零星空地上安排,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关系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自行协调解决。

(三)需安排的用地无法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或所在街道内选址安排的,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规划部门另行选址安排。

(四)本条规定需安排的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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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四)项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街道土地遗留办初审并提出处理方案,经国土部门核实确未安排用地的,由规划部门审核用地规划,报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属工业用地的,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的未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或依据其它现行法规政策无法完善手续的工业用地内予以安排;无法安排的,可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成区零星空地内予以安排。属公共设施配套用地的,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成区零星空地内予以安排。

(二)属经营性用地的,不予安排。

第十条 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应予安排的用地为工商用地、发展用地等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原则上按工业用地就地、就近选址安排,以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核定规模;无法按工业用地选址安排的,可按经营性用地选址安排,用地规模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选址地块规划容积率在2及以下的,按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的一半核定;

(二)选址地块规划容积率在2以上的,以容积率2为基数的等建筑面积折算确定(即会议纪要或补偿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选址地块规划容积率)。

按经营性用地选址安排的,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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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第十一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涉及用地已落实选址并取得用地方案图,但尚未取得用地批文的,经区领导小组确认,由规划部门重新进行规划确认后,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与现行规划不符的,由规划部门调整用地。

属经营性用地的,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属于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不含宅基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街道土地遗留办受理申报,转让双方“退地还钱”,自行协商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因合同或协议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解决。合同或协议解除后,涉及用地符合l02号文规定的,按规定向继受单位支付转地补偿款,土地转为国有。涉及土地开发的,按4 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4 0 元/平方米标准的,须经评估确认并报区领导小组审批。

自区政府关于处理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有关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转让双方未达成“退地还钱”协议的,由街道土地遗留办与转让双方签订三方协议,转地补偿款和土地开发费由街道土地遗留办按三方协议支付。

(二)有工业项目的,应按产业用地审批规定,进行项目评估,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按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审核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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