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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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1]费字2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29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241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环境监测(含放射性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32号)收悉。鉴于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是1988年制定的,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全社会环境意识的增强和对环保工作要求、环境治理水平的提高,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所需各种原材料价格有较大提高,为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根据测算的成本,参考邻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1 / 2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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