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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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含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公正、公开、过罚相当;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四)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阶

次、酌定因素和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以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 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补充、修订或完善后的文本应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恶劣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主要证据材料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