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报审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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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发包人应当在项目完工30日内,完成对承包人履约情况的评价工作,并通过承发包系统上报评价意见、办理结算价备案;监管部门对承包活动进行动态考核。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工程投资控制,确因工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者设计缺陷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且单次变更价格超过工程发包价5%时,发包人必须经委办局、镇、街道、园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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