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杆企业制度汇编管理办法07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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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制度管理,实现依法治企,使公司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修订、废止和备案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度即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暂行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正式下发的文件。

第四条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业务管理类以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为划分依据。

第二章 制度的制订与下发

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制度类和公司系统制度类。 第五条起草、修改、审核、发布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坚持注重实效,能够确保有效执行; (四)坚持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的制订,每年

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制度制订、修订计划(见附表),并将制度制订、修订计划报送法律合同部,由法律合同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所属公司没有设立专门法律部门的,一般应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公司制度制订计划的汇总。

第七条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制度的目的;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八条列入公司计划的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明确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承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制度的起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规定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事项。

承办部门在起草制度前,应做出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制度草案,制订的制度应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拟订出制度草案后,应征求公司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度公司重大制度草案拟订后,应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召开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发的制度草案形成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将制度草案送法律合同部审核,并附关于制订该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律合同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相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法律合同部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与承办部门协商后,确定制度草案内容。

第十六条制度草案确定后,按照公司公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司发文流转程序,经公司领导签发后下发。

第二章 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十七条制定的制度必须与公司的发展相适应,已经下发的制度与公司实际脱钩,不再具备可执行性、操作性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废止。

第十八条制度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度制订程序起草、修改、审核、发布。修订文件未正式下发前,仍执行原制度。

制度的修订内容较多的,一般应在制度原文上进行修改,修订的制度必须表明“本办法生效后,原?同时废止。”或相同意思的其他表示。

只对制度内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可以采取补充规定(办法)、特别规定、特别说明等方式,在制度汇编时纳入相应的制度中。

第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制度的废止: (一)制度制订时的法律依据已经废除;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同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政策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三)制度的调整对象或主要规范事项已经不存在;绝密文件注意保密管制制度汇编;

(四)制度的基本内容已经完全不适应公司发展,与公司实际严重脱钩。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下发的制度废止后,承办部门应进行登记,并及时报法律合同部备案。

第四章 制度的整理与汇编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度末,应进行一次制度的整理工作。集团公司各部门对该年度内本部门新制定、修订、废止制度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法律合同部,由法律合同部统一汇总公司该年度内制度的立、改、废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应在年度制度整理工作基础上,定期进行制度的汇编。制度汇编工作应由公司的法律部门负责,没有设置专门法律部门的,公司应指定制度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制度汇编工作。

第二十三条制度的汇编以年度为时间段,以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分类依据,对公司制度进行收集、整理。

第二十四条整理后的制度汇编成册,由法律部门或制度管理部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制作成电子书籍或装订成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意见或本公司的制度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