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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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3. 学院发展规划;

4. 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5. 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6. 罢免、增补董事;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董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主要议题及议程; 4.各位董事的发言要点; 5.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董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国家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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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院管理层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管理工作人员;

5.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6.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名,负责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南京师范大学推荐或面向社会招聘,董事会任免,院长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学院组建党委,隶属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学院党委书记1名,负责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副书记1-2名,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任免。

第四十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提出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实施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 4.拟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制订所聘人员的薪酬方案; 7.管理和使用好学院的财产和资金; 8.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9.向董事会推荐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学院名誉院长、名誉董事以及高级顾问;

10.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学院利益,对学院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11.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会议负责审定学院事业发展中的各类重要事项。特别重要事项经院领导班子会研究后再提交院务会审议。学院党委通过党委委员会等形式对学院党委工作进行审议。党委委员由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上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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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院务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在集体决策中,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实行票决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每个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设主管1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人,协助主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发展的原则,设置二级院(系、部)等教学机构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二级院(系、部)等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设主管1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人,协助主管工作;可按需要设专业建设主持人1人。二级院(系、部)根据需要下设学系等机构。二级院(系、部)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书记1人(可兼任),负责二级院(系、部)党的工作;设副书记1人(可兼任),协助书记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行政、党委工作专门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对相关行政、党委事务进行决策和协调。专门领导小组组长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其他机构和教学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基层组织的建设,组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教代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在学院行政和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其章程或条例行使以下职权,并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意见和建议: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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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章制度;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能: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第四十九条 二级院(系、部)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院党委和学院工会领导下,围绕“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民主管理的职权。支持学生会依照相关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职称晋升、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复议或申诉;

(七)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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