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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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用工形式、设备设施损坏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含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 发生一次受伤3人以下的事故,事故单位的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处理事故,总承包工程部报告根据情况可派人赴现场处理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总承包工程部报告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事故,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事故的统计上报:

(一)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劳务组织的人员、使用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包单位人员伤亡,或因本工程部原因使企业外人员伤亡等均应统计上报。

(二)各类事故实行月、年统计报告制度。人身伤亡事故的月、年统计报表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当月23日、当年12月25日前报总承包工程部安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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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环保部。其他事故由事故单位报总承包工程部专业主管部门,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生产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总承包工程部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次受伤3人以下的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委托事故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安全主管责任人组织事故调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组织事故调查。事故由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总承包工程部和事故责任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

(三)事故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向总承包工程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四)发生1~2人受伤的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审查结案。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总承包工程部或公司审查结案。事故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审查结案。

第五章 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初与各部室、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半年和年终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按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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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核、奖励。对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年末由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检查、考核,经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获得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部对在岗专职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成绩突出者评为优秀安全监督员,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公司优秀安全监督员评比。对不称职者给予警告,连续二年受到警告者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工程部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经所在单位评选和总承包工程部安委会审议通过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部所属各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与分配挂钩的制度,在效益工资分配中,按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所占权重与效益工资挂钩分配。

第三十六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经过查证属实的,总承包工程部和所属各部室、分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工程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承包工程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主管责任人应在一周内向总承包工程部“说清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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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向总承包工程部“说清楚”。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或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一起事故涉及总承包工程部两个及以上内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第三十九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或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法规、上级或总承包工程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及责任者给予警告或1—5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加重处罚。对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按附录2要求标准的50%加罚。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附录3要求取上限处理。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90天内,连续发生责任性因工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事故。或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二起。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工程部有关要求,私招滥雇作业队伍及人员发生的事故。

(三)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或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下发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隐患未改,导致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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