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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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类型属多层建筑时,消防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消防水泵房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疏散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

(五)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应设丙级以上防火门(含丙级)。

(六)高低压配电机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相应等级的防火门。

第三十二条 疏散防火门的功能设置要求

(一)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二)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三)门的两侧能手动开启。

第三十三条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三十四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下列部位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一)电缆、光缆、电缆桥架(线槽)、母线槽、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形成的贯穿孔口。

(二)存在于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部位的空开口。

(三)建筑缝隙。

第三十五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中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火卷帘正下方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节 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变压器室、冷冻站、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机房所在楼层(电梯厅除外)不应做装饰性装修(如安装吊顶等)。

第三十八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水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

第三十九条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十条 地板下送风方式的通信机房和支撑系统用房,地板下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地板下不得布放任何通信和电源线缆。

第四十一条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变压器室、消防监控室内的办公家具、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通风和空调机房内不应放置办公家具。

第四十二条 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等生产设备机房内严禁设置备品备件库;机房内存放施工材料应设置专门区域;电气设备水平距离1m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施工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机房内与生产设备有关的档案、说明书、操作手册、仪器仪表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子中。

第四十四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工程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机房内应定期进行清扫(含电缆竖井内、防静电地板下和电缆槽道内空间),及时清除与生产无关的各类物品。

第四十五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所在的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禁止吸烟。

第四节 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公共疏散门和各类生产设备机房的人员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第四十七条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 (三)报告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四十八条 消防应急疏散灯具应采用消防专用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采用耐火型导线接入消防电源或其他不间断电源,并采用钢管保护,不得经过插座接入。

第四十九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五十条 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lx。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lx。

(三)疏散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lx。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柴油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机房、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