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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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皖政[2000]2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08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0〕2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八日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 1 / 2

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