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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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下限值(㎡) 备 注 旧城改造 10000 新区开发 20000 6000 3000 建筑 3000 表内用地面积指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三节 地下空间利用

2.3.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2.3.2 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禁止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2.3.4 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河道、环保和地质条件等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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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2.3.6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

2.3.7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3.8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2.3.9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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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以及工程管线综合管沟、专项工程管线敷设规划要求等内容。

2.3.11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12 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规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口,以便今后连成一个整体。

2.3.13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等归档。

第四节 绿地管理

2.4.1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的要求,依据总规和控规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管理。

2.4.2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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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居住区绿地、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以下指标:

1、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

2、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一般不低于30%,其中: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用地等一般不小于35%;

旅游设施用地一般不小于40%;

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用地等一般不小于20%;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一般不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业用地项目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区改造区域项目的,可对本条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大于5个百分点。

2.4.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4.5 沿城市内河(不包括白河城区段)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20米,沿总规保留的水沟(渠)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规覆盖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规确定。

3.1.2 尚无批准的控规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地块,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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