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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

[2003]7

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

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

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

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

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福建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

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

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

筹措意见。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省数字办负责组织审理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

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综合数字福建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招

标选定或委托具有通信信息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 省数字办组织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研暨初设进行评审,

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意见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依据省数字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批文件,对项目可研

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对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

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

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省数字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

10%的,须重新论证,并报省发改委审批。对未经批准

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

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数字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并通报稽查、审计部门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省级预算内资金、

省级财政性资金划拨,专项用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网络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

发、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示范建设,开展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等软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以分类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重点公共项目(指跨

越部门、统建共用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全额予以安排;一般部门项目以及没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100万元以下项目全额安排资金;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的由各部门自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和设计费,合并按工程费用1

30%,其余

—3%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工程费用3—5%取费;项目监理费,按工程费用1—2%取费;项目性能和安全测试,合并按工程费用1—2%取费。环评费用按照环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点公共项目视情况可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公开

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涉及市县地方投资或部门自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资金承诺函。

第十九条 省数字办综合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度,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初

步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产权登记、财务冲帐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

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和省发改

委批复确定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示前和中标后分别及时报省数字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项目应优先采购信息技术地产品、工程和服务。

未使用地产品要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要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基于统一

的网络基础设施、数据环境、应用支撑平台开发部署部门业务系统,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市县数字办衔接,充分利用数字福建资源,开放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满足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需要。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结合项目建设

应用需要,完善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开放标准,开发开放支持互操作的标准接口,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须配合福建省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指导、检查,并按照检查意见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

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

第二十八条

数字福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级以上相关

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系统》、分季度和年

度向省数字办反馈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预算执行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

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二条(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

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第三十三条(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

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

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