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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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摄影、摄像、美术创作等手段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1.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2.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使用他人肖像的目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2)未经本人允许。 四、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1.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2.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五、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重要的权利。我国立法是充分肯定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但是,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是什么?法学界及立法上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回答。一般认为,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属于个人生活的事实,如:个人的住址、纯粹个人的信息、个人的事务。

(2)与社会公众生活无关,这是隐私的重要特征。保持隐私处于秘密状态,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生活、影响他人权利的实施。

(3)不愿让别人知道,只有本人不愿让他人知晓才是隐私。如果自愿让他人知晓,就不是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