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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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SDJ 6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8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87)水电基字第50号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1987年5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198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60万kW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5万k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第1.0.3条 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1.0.4条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 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1.0.6条 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第2.1.3条 主厂房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及沉降观测,应遵守本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第2.1.4条 构件的制作和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以保证构件不因地基下沉而变形。

第2.1.5条 使用组合钢模板时,对新钢模板必须进行进场查验,对旧钢模板应进行维护和修整,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2.1.6条 构件的冬期和雨季施工,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2.1.7条 外包钢构件宜在配有外包钢专用设备的预制厂集中生产。

第2.1.8条 钢材的级别、钢号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节 构 件 制 作 (Ⅰ)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

第2.2.1条 构件的生产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扩大中、小型构件的工厂化集中生产的比重。

二、根据结构安装顺序,组织配套生产和流水作业,并在满足结构安装需要的条件下,组织好连续均衡生产。

三、构件制作及堆放布置,应充分考虑利用厂内铁路专用线,并直接将构件运至吊车起吊半径范围内的可能性。

四、对于分段吊装的构件,如除氧、煤仓间框架等,为了保证安装接头的准确,应尽量采取整体预制的措施。

第2.2.2条 大型构件的底模,应用水准仪抄平,严格控制其纵横向的水平,误差应控制在5mm以内。大型框架整体预制时,应采用经纬仪测定底模纵、横向定位线并使之闭合,各层框架梁的位置均应用对角线校对,同时确保侧模和底模相互垂直。 第2.2.3条 构件采用多层平卧叠合制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叠合层数,应根据构件及其模板支承系统的强度、刚度及场地地基情况等确定。框架、柱及桁架一般不宜超过三层,梁不宜超过四层。

二、构件底模采用分节脱模时,其支点间距及支承面积须经过计算确定,防止构件产生不均匀下沉和裂缝。

三、各构件底模的架设和拆除,均应保证下层构件不因上层荷重而影响其强度和产生变形。一般其下层构件混凝土的强度,须达到5MPa(50kgf/cm2)后,方可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 四、构件吊点位置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如需变动吊点位置或设计无规定时,应对构件进行强度、裂缝及对中(吊点与构件重心吻合)验算,并合理确定吊点位置。 第2.2.4条 框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框架横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次 1 项 目 截 面 尺 寸 总长 允 许 偏 差 (mm) -10 宽 高 2 3 侧 向 弯 曲 对 角 线 差 柱 梁 l2≤20m l2>20m 钢板中心线位移 螺栓中心线位移 螺栓外露长度 5 6 7 8 支 承 面 标 梁 顶 高 跨 距 表面平整度 插入式接头 牛 腿 顶 一榀框架柱中心线相对距离 阴模断面尺寸 阴模及承口模板安装尺寸 a≤200mm a>200mm -8 +2 -5 l1/1000且≤15 l1/1000且≤10 10 15 5 10 2 +10 ±5 -10 ±5 3 +5 ±5 4 预 埋 件 注:1. l1为构件长度; 2. l2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第2.2.5条 钢筋的加工及组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加工,应在仔细核对设计图纸后进行。桁架式结构应放足尺大样,并经核对后方可加工。

二、构件接头处的预留钢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位置、数量和预留长度的准确。留出钢筋的端头应切割整齐,不得有裂纹及锈蚀。

三、钢筋代换时,除按照强度换算外,并应满足构造及锚固要求,对两段构件接头处的钢筋,尚应保持根数一致。

四、不得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电弧点焊,如需点焊要采取措施,并通过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禁止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引弧。 第2.2.6条 预埋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件的锚筋数量、长度和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板埋件的四周应除去毛刺,并加工成光边。

二、埋设在构件上表面的钢板埋件,短边大于300mm时宜开设排气孔,以使钢板下混凝土浇灌密实。

三、埋件锚筋的焊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成批生产前应对焊件先作试验以确定工艺参数。焊接时每个焊工必须试焊三个接头,外观及强度检查合格后才可施焊。焊好后应进行校正,其表面平整度应小于埋件长边长度的1/200且不大于5mm。对成品应分批进行外观及强度检验。

四、制作完成的埋件应标明设计编号并分类堆放。螺栓埋件的外露螺栓丝扣部分,应涂

油加套保护。

五、埋件应位置正确并安置牢固。只能固定在钢筋上的铁件可以用电焊连接,但电焊时应根据钢筋级别、直径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第2.2.7条 泵送混凝土采用管道输送混凝土时,不得将管道搁支在构件的模板上。 第2.2.8条 湿接接头和干接接头的构件当采取整体预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构件的底模及侧模,在接头处不可断开。

二、湿接接头构件的钢筋应尽可能整根通长放置,但必须考虑好在接头处切断的方便。接头处,紧邻的连接钢板应平整密合,并在其上、左、右三面施以定位点焊。

三、干接接头的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接头部分的相邻铁件加以定位点焊。当接头部分为螺栓结合时,应将螺栓预装。

四、整体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宜连续浇筑完毕。若分段进行时,已浇筑的混凝土必须达到1.2MPa(12kgf/cm2)后,方可进行下一分段混凝土的浇筑,每段构件中不应留施工缝。 五、为了便于整体预制构件的安装找正,必须在构件上整体放线(划出中心线、标高线及接头密合标志),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切断接头处的钢筋。

第2.2.9条 湿接接头的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接头处钢筋相对位置的正确,一般可采用刚性定位模具及加焊定位钢筋予以固定。柱端与基础连接的部位也应同样处理。

第2.2.10条 干接接头的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对接头部分的铁件应采取措施,确保铁件不致因浇筑混凝土而移位。

第2.2.11条 插入式接头的构件制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框架宜整根(榀)通长制作,一次立模、放线。构件拆模后一次性标注中心线和标高线。

二、插口的内模宜采用定型工具式“阴模”。

三、插口混凝土浇筑时,先浇下壁部,其厚度误差控制在0~-10mm范围内,然后插入阴模。阴模安装尺寸误差不大于±5mm。阴模安装后,应采取措施,以防在浇两侧混凝土时“阴模”上浮。

四、插口处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筑,振捣时宜浅插轻振。

五、插口压浆孔必须埋在接口底部,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被混凝土堵塞。 第2.2.12条 齿槽式梁柱接头构件的制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齿模(三角条)的位置和尺寸应严格符合设计要求。 二、齿模的埋条在吊装前应及时取出。

第2.2.13条 外包钢构件的侧模与底模必须和外包型钢紧密靠严,以保证构件的表面质量。

第2.2.14条 外包钢构件混凝土宜选用低流动度混凝土(为便于施工可掺用减水剂)。为保证顶面角钢内侧混凝土的密实,必须进行二次振捣。混凝土表面在收浆前应增加抹压一次并及时养护。

第2.2.15条 为了检查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的需要,尚应制作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试块的组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