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标准范本(71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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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实体墙,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进入的楼梯间。(技术措施) 2.0.40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楼梯四周用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分隔设施,火灾发生时,能防止烟、火进入,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技术措施) 2.0.41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防烟措施,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技术措施) 2.0.42 集中空调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指二户及二户以上的住宅共用一套空调设备且设有管道通风系统的空气调节系统。

2.0.43 成品住房 finished build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44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新版国标) 2.0.4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住宅的首层或楼梯连通首层与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单元。该商业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参省商消规) 2.0.46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构成。

1 廉租住房

指政府以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3 人才住房

即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按确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提供给特定人才租住的住房。

4 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3.0.4 住宅的布局及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等要求。

3.0.5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和建造技术,促进住宅产业化。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按成品住房全装修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

3.0.11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4 使用标准

4.0套型

4.0.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平台)等生活基本空间。

4.0.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组成的住宅套型,其最小使用面积为34.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住房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

4.0.3 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公私分离、洁污分开;套内布局宜采用大空间可灵活改造的结构。

4.0.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4.0.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尽量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 4.0.6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 卧室

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卧室之间不应穿行。

4.1.3 双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3.3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 4.1.4 单人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2.4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1.5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0m2。

4.2 起居室(厅)

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2 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3.30m,短边尺寸大小应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4.2.3 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4.2.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