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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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库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法人制。市、县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市投资项目在市区和各县辖区内的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置现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监控项目投资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制。项目涉及的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通过市招标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工程中涉及的水利、道路、涵、闸等主体工程建设,由市招投标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实行公开招标,采用有效最低价中标确定施工单位,中标的项目工程纳入市重点局统一监管。质量保证金用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维修、保养,无质量问题的予以退还。

为调动相关乡镇政府和项目区农民的工作积极性,对农田防护林的建设、田埂(田坎)修筑、房屋拆迁以及部分地块较平坦、土方量不大、土源较近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可交由乡镇、村承包,由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按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实施。交由乡镇、村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指导,杜绝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违规使用资金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合同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签订相关合同。工程施工管理等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所有合同均需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法人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项

目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全程监理,对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项目区要成立群众监理组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一部分资金,给予群众监理员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各责任主体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增强质量意识,增加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在项目“两下两上”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规模、范围、规划设计等在项目所在地上墙公布,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项目实施前要及时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权属管理公告和工程招投标公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实施,严格按批准的支出预算完成项目投资。凡是超过开工批复的竣工期限1年以上的,项目未竣工或不提交竣工决算的,原则在2年之内不在该县(区)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暂停或终止施工的,由市、县土地整理中心及时按程序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停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申报年度土地整理经费总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

对该预算进行审核,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为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不可预见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实行费率管理。拆迁补偿费按标准列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表和群众监理组织签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等项目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纳入项目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直接拨付。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10日内完成初验,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决算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初验情况10日内组织项目复验。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成果图测绘并下达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文件后,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合肥市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国土厅下达的新增耕地确认批复和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函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于10日内拨付剩余的项目款项。

第二十八条 市投资项目验收文件、图件、资料,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项目单位落实好项目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维护,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管护合同。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如出现不达标现象,要由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项目通过验收。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完工、质量优良、资金使用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按投资额3-5%奖励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挤占,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负责规划设计、测绘、监理以及招标代理的技术服务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要尽职尽责、恪守合同,对弄虚作假、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责令其整改,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验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专项资金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在?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