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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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发布,2016年12月修订)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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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在10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在向本所报告时应当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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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本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5个交易日的,经本所同意后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二、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规定

(一)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定期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四)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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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如经审计)。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四、每股收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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