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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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津质技监局认〔2011〕525号

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 四轮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局、稽查总队:

现将国家认监委《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国认证函〔2011〕13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1.关于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请示

2.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电动三轮车 四轮车 强制性认证 通知

(共印

3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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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津质技监局认〔2011〕401号

关于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请示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对本市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生产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都是以蓄电池作为能源的电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均不超过50km/h。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咨询,得到的口头答复是电动车三轮车属于目录内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电动四轮车属于目录内的机动车辆中汽车产品。但实际执法中,因企业执行标准不一,具备功能不同,对上述两类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存在很大争议。

为更好地开展执法工作,规范电动车行业,现将发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描述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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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DB12/390-2008,该标准于2008-10-20发布,2009-01-01实施。该标准定义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一个方向轮和两个驱动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和电动骑行的特种三轮车。其作用主要用于代步或家用载物,载重量不超过150kg,最高车速应不大于18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500w,要求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基本参数见下表:(实物照片一)

项目 后轮径 前后轮轴距 车厢尺寸(长度*宽度) 脚蹬离地高度 载重量(包括骑行者重量) 2、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该产品的企业多数未制定企业标准,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390-2008,但产品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基本参数不一。也有的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且已备案,标准名称是电动三轮车。该标准对电动三轮车定义为:以蓄电池

mm kg ≥70 ≤150 单位 mm mm mm 数值 ≤510 ≤1700 ≤1250*900 3

为辅助能源,具有三个车轮,与地面接触且接触点应能形成三角形的车辆。能实现电动功能的特种三轮车(含差速、后桥式电动三轮车)。其性能要求最高车速不大于18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800w。基本参数见下表:(实物照片二)

项目 后轮径 前后轮轴距 车厢尺寸(长度*宽度) 脚蹬离地高度 载重量(包括骑行者重量) 二、电动四轮车

该产品为上路行驶的载客电驱动四轮车辆,设计乘员数为三人或四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为1200kg,为封闭式车身,驾驶室前台装有里程表、电流表、电压表、蓄电池荷电状态指示器、信号装置等,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基本参数见下表:(实物照片三)

类型 长 宽 1.35m 高 1.5m mm kg ≥70 ≤250 单位 mm mm mm 数值 ≤560 ≤2100 ≤1600*1000 电动四轮车 2.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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