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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课余培训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社会各界对课余培训的研究渐渐地开展起来,特别是在中小学阶段,课余培训问题更是受到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此次研究中,通过查阅大量文献(包括书籍三本,期刊二十余篇,学位论文五篇)梳理相关研究理论成果并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的研究维度。

关键字:小学生 课余培训 影响因素 调查

一、课余培训概念的提出

对课外补习活动做出开创性研究,并提出“影子教育”概念的当属国外学者 Stevenson 和 Backer(1992)。他们在对日本高中生所做的调查中发现,“影子教育”发生在主流学校教育之外,但目的是为了提高主流学校的学习成绩。[1]

国内学者王有升在《补习教育:一类不可忽视的教育现象》(1997)中,首次将课外辅导称作“补习教育”,并定义为“中小学生在接受学校正规教育之外所私自参加的针对其文化课进行的辅导、补习。其主要形式有:参加假期或周末学校、参加日常补习班。[2]

彭湃在其《“影子教育”:国外关于课外补习的研究与启示》(2007)中结合国外研究指出课外补习是学生在主流学校教育之外参加的培优补差活动,因其补习内容基本类似于学校课程,故而称其为“影子教育”。[3]

李海爽在《对日本中小学生课外补习热的冷思考》(2009)中指出课外补习主要是指中小学生在接受正规教育的同时,还参加了各式各样的课外辅导,包括文化课、艺术特长以及其他方面的辅导和补习。其中绝大多数是有偿服务。[4]

刘东芝在《课外补习教育的规范化管理》(2011)中认为,课外补习教育指学生在主流学校教育之外参加的“培优”、“补差”活动。对于学习困难的学生,课余培训能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使其更轻松地接受学校教育;对于具有特长的学生,课余培训能为其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使其特长得以发挥。[5]

杨春在《课外补习教育中师生关系伦理性与契约性的博弈》(2011)中认为,课外补习教育是一种由私人自行购买的学校主流教育之外的补充性教育服务。它以学术性课程为内容,以正在接受正规教育的中小学生为对象。[6]

综上所述:课余培训的内涵为:

第一、课外:在学校时间外提供,大部分在夜晚、周末或者放假期间在校外

上课。

第二、培训不仅仅包括学校内所开设学科相同的学术课程的培训(如:数学、英语和语文)。而且也包括音乐、画画等非主流课程的培训。

第三、私人性维度:私营企业家或个人为了盈利目的而提供的补习。不含主流教师因学生需要而自愿在学校时间外上的课外课程,也不含家庭成员给予其他家庭成员的自愿帮助,这里的课余培训是有资金回报的课余培训。

课余培训:私营企业家或个人为了盈利目的利用夜晚、周末或者假期在校外所开设的与学校学科相同的学术性课程以及艺术类课程的补习。

二、对课余培训现状的描述

在马克.贝磊.的《教育补习与私人教育成本》一书中香港的 Lee 在 1998 年,在对四所不同的人群服务学校的调查中发现:其中平均有 41%的三年级学生和 39%的六年级学生正在接受辅导。

丁小浩薛海平在《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义务教育支出差异性研究》(2005)中指出导致城镇居民家庭义务教育支出不均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投入择校、课外补习、聘请家教等方面的费用上升显著,反映出城镇居民对优质教育的旺盛需求。[8]

卢阳在《小学生课外教育情况的调查》(2005)中通过调查发现参加各项培训班已经成为小学生生活的一部分,而低年级组中有许多学生已经有两至三年培训史;而高年级组从小就耳濡目染的接受来自家庭、社会和学校的培养目标的影响,让习惯成为责任并为之履行。[9]

王巧红在《试论补习教育的起因、现状及前景》(2007)中指出目前学生参加的补习大致可以分为五类:补习类、美术类、体育类、文艺类、能力类。小学生参加两类补习班的学生占学生总体比例的50%以上,小学生每周参加各项培训以及自行练习的小时数在10个小时以上。而补习教育费用占家庭教育支出的比例大约是11%。可见,补习教育费用是家庭教育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10] 李洲在《当前教育培训与辅导市场调查研究》(2012)中指出当前教育培训的现状是学校的课余有偿补课异常普遍,而校外各种培训班也充斥于大街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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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余培训问题的探析

李海爽在《对日本中小学生课外补习热的冷思考》(2009)中指出日本重视课外补习的原因是他们重视教育的传统以及应试教育带来的压力和学校教育质

量降低,使更多的家长愿意让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但其影响因素是对学生的身心摧残,并且影响和干扰学校的教育秩序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12]

楚红丽在《我国中小学生课余培训家庭之背景特征及个人因素》(2009)中指出:居住地域差异、家庭经济收入、父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家长的教育期望、子女人数、就读教育阶段等家庭背景及个人差异因素显著影响补习发生的概率和支出水平。[13]

赵凤兰.董泽伟在《小学生参与课外文化补习的原因及危害》(2010)中认为,小学生参加课余培训的原因为,第一、小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补习;第二、父母方面的原因:1.父母的竞争意识。2.父母无时间看管。3.父母的从众心理。第三、学校教师原因。1.教学方法陈旧。2.增加个人收入。而参加补习也不利于小学生长期的发展并且造成家庭的负担。[14]

彭文静在《结构功能理论视角下的中小学补习教育》(2011)中从经济、文化、教育、心理四个方面谈到我国补习教育的归因。结构功能主义者肯定了教育选择的积极意义,但当前的课外补习教育具有城市倾向和有偿性特征,城市的学生有更多的课外补习教育机会,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家庭子女更易于获得课外补习教育,这样势必会影响到教育公平。[15]

杨春在《课余培训教育中师生关系伦理性与契约性的博弈》(2011)一文中针对课余培训教育中最为敏感的师生关系进行研究,认为课余培训教育过程中,师生关系较之学校主流教育中的师生关系明显地表现为一种伦理性和契约性的博弈。[16]

四、应对课余培训现象的策略启示

谢丽玲在其《课外补习:落实终身教育理念的必要措施——论新课程实施过

程中的课外补习》(2004)中认为:新课程以终身教育的理念为指导,注重课内课外相结合,为课余培训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新课程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强调有教无类,注重因材施教,课余培训是实现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新课程强调课程的选择性,注重家长、学生的自主选择,为课余培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课余培训可以创造比课堂教学更丰富的内容和形式。[17]

许政法在其《国内外课外补习研究回顾与展望》(2009)认为家长要理性对待“有偿家教” 学校要发展内容、形式多样的学校义务辅导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和质量等措施完善提高学校教育,政府要对课余培训市场进行监管。[18]

张雷生在《韩国:与课外补习“斗争到底”》(2011)中论述了韩国对课外补习的政策,从用行政命令禁止政策到规范疏导、刚柔相济的政策再到公共教育服务,吸引和转移公众教育需求的“迂回政策”,韩国提供了治理课外辅导热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19]

刘东芝在其《课外补习教育的规范化管理》(2011)第一、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将课余培训纳入义务教育体系。1.确定课余培训教育的合法地位。2.保证课余培训教育的公益性。3.通过教育立法实现课余培训教育的规范化。第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生参加课余培训的审批程序。1.学生自行申请。2.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专业评估团队。3.学校组织,专家审查。4.出具专家审查决议书,书面通知家长。第三、课余培训教师与任课教师互动,写出个别化的教育方案。1.课余培训教师与任课教师互动。2.制定个别化的教育方案。3.学生灵活调入和调出,使课余培训教育达成动态平衡。第四、建立丰富的网络资源,全社会共同监督。1.建立专业评估网站。2.建立专业补习网站。3.建立参加补习学生的电子档案袋,筹建案例库。4.建立课余培训教育监督网站。[20]

李慧婷在其《课外补习与学校教育的统筹发展对策研究》(2013)指出课外补习与学校教育统筹发展的对策:第一、教师课后作业实行“双份制”。第二、“大学”与“小学”互动共生。第三、补习教师需持补习资格证书。第四、开设课后学校。[21]

2013全国两会马杰代表在《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班管理》中建议应尽快制定相关法规,使管理有法可依。应禁止公立学校将教育教学资源出租给其他办学机构办学。对于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辅导班或补习班,依法严格控制,严格管理,明确审批制度,对课外辅导班举办的时间、内容、场所、师资、收费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纳入统一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应加强管理,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公立学校在校教师将正常课程放到各类收费辅导班、补习班等培训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一旦发现给予严格惩罚。[22]

五、对已有研究的总体评价

(一)课余培训的许多研究问题达成了共识

研究者们对课余培训的许多问题都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有些问题也达成了共识。这表明,课余培训作为新事物正迅速成长,得到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和重视。

(二)课余培训的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