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询价文件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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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文件

作废标处理后将重新组织询价,或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其它采购方式实施。

29. 评审注意事项

29.1. 评审是询价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询价小组内独立进行。询价小组将公正、

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9.2. 除询价小组主动要求询标外,从开标后至授予《成交通知书》期间,任何供应商

均不得就与其报价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询价小组联系。如果供应商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采购人和询价小组以提醒采购人和询价小组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9.3. 除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

评委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询价工作结束后,询价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9.4. 开标后,报价文件概不退还。 30. 拒绝所有报价文件的权力

30.1. 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资料都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资

料。

31. 成交结果公示

31.1.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XX市政府采购网(http://zhuhai.gdgpo.com)”、

“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上进行成交结果公示。

31.2. 评审结束后,供应商若对本项目有任何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的规定,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标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函(须列明质疑事项、理由及事实根据,并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于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逾期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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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文件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未通知暂停采购活动的,采购活动可正常进行。

31.3. 供应商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或提出质疑,但需对投诉或质疑内

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2. 成交通知书

32.1.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2.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代理机构将撤消成交通知书。

1)提供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而谋取成交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成交的; 4)通过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7)监管部门认定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查实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予以废标的。

32.4. 如果成交通知书被撤消之后,则视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2)与排位在该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候选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 3)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2.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驳回质疑书

而不予签收,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1)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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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授予合同

33. 签订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3.2. 询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单价等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

34. 采购代理服务费

34.1. 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

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收费标准见《询价资料表》。

35. 履约保证金

35.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5)日内,采用转帐形式向XX市政府

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无重大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若在询价文件第二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退还方式另有约定的,以第二册约定为准,但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十。)

户名:XX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建行XX市分行 帐号:

44001648735050394852

成交供应商应当作为唯一付款人按照上述规定向XX市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履行支

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不得委托或由他人代为支付,XX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接受除成交供应商外的第三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没有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采购代

理机构将撤消成交通知书,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将重新组织询价或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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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履约保证金退回: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三十(30)天内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通知

政府采购中心予以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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