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之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套共8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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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实行专项管理。研发中心以科研项目预期发生的支出为依据,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不得重复预算,并应当扣除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列支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外委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第三十四条 财务结算中心要按项目进度计划分期拨给,确保科研工作的资金流保持通畅,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建立专项台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和管理,由研发中心总体掌握,财务结算中心监督,不准挪作它用,每期费用超过预算的5%要报请技术副总经理批准。科技项目经费在项目执行期可跨年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包括:管理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调研费、差旅费、对外技术合作费、外委费、试验费、产品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完成项目奖励和其他直接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公司规定的项目奖励必须全额发放到项目小组成员,发放方式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一项目所需要的物资,要列入公司物资供应计划,并保证科技研发项目所需物资的及时和充足。

第三十九条 用于项目研发的物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 保密和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时,应进行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技术分析,明确项目预期产生的知识产权目标、任务及措施。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发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公司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秘密、软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正确合法取得技术秘密,研发中心和项目小组对形成的秘密事项应及时定密,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防止泄密。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其相关内容不得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展览、展示。在内部刊物上发表涉及技术科密的文章时,须经研发中心对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表。

第四十四条 研发中心应监督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知识产权开发工作。项目组长是知识产权责任人,应及时发现、申请和保护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按照公司有关想定执行。

第十章 验 收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应时进行验收。研发中心负责依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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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任务书和批准的计划任务调整意见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应包括:计划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成果与创新、对外协作研究情况、知识产权与技术有形化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前景评价、科技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综合评价情况等。

验收资料应包括:验收申请表、计划任务书、财务决算及内部审计报告、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证明、项目研究报告、技术有形化资料、外委验收材料。

第四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权威机构检测验收等方式。其中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由研发中心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及科技、财务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织,人数一般在7人以上。

会议验收由研发中心组织、主持,项目组长进行汇报、答疑,验收委员会经质疑、评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现场验收由研发中心组织验收委员会赴现场考察、评议,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检测验收由研发中心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确定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四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并有重大突破、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

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取得重大理论技术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并有重大突破;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验收委员会对验收意见存在较大异议、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证明,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或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暂缓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小组根据验收意见在半年内补充完成有关工作后,纳入下一年度再验收。

第四十八条 项目小组应在通过验收一个月内向研发中心提交《科研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及验收归档资料。研发中心对验收评价报告审核确认报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并完成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研发中心负责依照《科研项目考核办法》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公司实施年度科技成果奖励,对在公司技术创新效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励。项目组长填报《技术创新创效奖励申报书》提交研发中心。由研发中心负责按《科研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对技术创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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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奖励进行逐级申报和评定,审定及公示后下达奖励文件。

第五十一条 科技成果归档。科技项目验收后的全部文件、资料、证书等,由项目组长进行归档。全部实物、软件、专利和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由研发中心负责登记建档。

第五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由研发中心负责实施公司的科技成果的内部共享、外部有偿转让。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无偿使用公司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向公司外部转让科技成果,须向爱让方收取技术转让费或技术使用费,报研发中心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科技成果保密。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外泄公司核心技术,或为个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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