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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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2号)三“不得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用于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不得用于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等与机动经费规定适用范围不符的支出。除突发紧急情况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恢复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外,不得自行用于其他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三十五条“机动经费动用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项目支出-绩效问题 典型行为及事实: ⒈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 ⒉项目资金闲置、使用率低; 3.项目建成后闲置未用; ……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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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六)项目支出-其他违规行为 典型行为:

1. 虚列项目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2. 擅自使用项目结余;

3. 无法完成项目未及时报批,并调整预算。 ……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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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京财预[2014]2031号)第五条(二)“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结余,不允许调整项目使用,预算单位按原项目执行完毕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注:2014年9月前用2013年文号、9月后用2014年文号) 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政府采购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如:未在定点会议场所开会、未在定点单位修车、未在定点企业印刷或网上竞价程序;

3.应招投标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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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项目金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二(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948号)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条“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会议承接能力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3007号)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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