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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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重视,严格使用,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试题,确保试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杜绝露题、泄题。考试结束后,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及时收回所有试题并集中销毁,严禁考生或其他人员将试题带出考场。

(三)审查、体检

人力资源部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亲属关系审查和个人背景调查,并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四)进人审批

拟录用人员方案须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报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凡不符合任一录用条件者,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五)入司前谈话

人力资源部门应与拟录用人员进行沟通、谈话,介绍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方式、薪资待遇等,使其基本了解公司的经营及人员管理情况,并签署《个人声明书》(见附件一)。

(六)办理入司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劳动法律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并将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七)落户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部门共同管理新录用人员的入职事项,主要包括:

1、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集中面授培训为主,以自学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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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新录用人员到基层公司一线岗位锻炼。基层锻炼结束时,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锻炼报告,报基层单位审核,并由基层单位出具综合鉴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组织新录用人员轮岗,安排新录用人员在接收部门(单位)进行多岗位轮岗。

4、会同接收部门(单位)为新录用人员共同指定导师,导师一般由高一层级人员担任,并在相应岗位工作多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导师需在辅导期内帮助新录用人员迅速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辅导期内新录用人员的所有工作表现负责。辅导期结束后,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辅导期工作报告,导师需出具辅导鉴定,对被辅导人的能力特点、工作表现、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上述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入职考试和考核。其中,对新录用人员的入职考试和新入职人员的定职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接收部门进行。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新录用人员的综合鉴定、辅导期鉴定、入职考试、入职考核情况,提出新录用人员的上岗、入职和使用意见,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办理相关上岗、入职手续。

第十一条 业务类岗位、事务类岗位新录用人员的入职管理,应重点根据其岗位的技能要求,做好岗前培训,其他入职管理程序可参照第十条规定择要进行。

第三章 一般员工聘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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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一般员工”指主要承办组织、协调、管理、决策支持、业务处理等具体工作的人员,主要指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 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二级部经理/高级主管、主管、主办、经办;

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

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

4、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原已设置资深主管的,可暂保留现有资深主管职务,并逐步消化解决。

第十四条 业务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

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

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

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

第十五条 各省级分公司高级主管、主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般员工总人数的30%;各省级分公司其他层级人员和地市分公司、县支公司的各层级人员人数的具体比例限制由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员工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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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照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员工聘用的基本条件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团结协作,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对新录用的一般员工(不含复转军人)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间,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聘用。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对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一般初次定职为主办及以下职务,大学本科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以下职务,县支公司新录用的大专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以下职务;对社会公开招聘和系统外调入人员,应综合其德才表现、工作经历、学历等因素,比照公司同类人员从严核定职务,原则上先设定适当的台阶进行锻炼考察,不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对于引进的公司急缺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可参考其市场价值,合理核定相应的职务。

第十九条 员工聘用实行聘期制,每次聘期为1年。 第二十条 员工聘用应主要实行“双向选择”制度,采取员工选择岗位和直接主管选择员工相结合的方式。员工在双向选择中首次落选的,由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统一安排工作岗位;凡不胜任工作岗位再次落选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务提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任下一级职务2年及以上。

(二)近2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为良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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