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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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健全、完备,进而促进干部工作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各地到全国已建立了一系列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选人用人制度。对这些制度,不仅要用,而且要用够、用好、用活。同时,在当前的干部选任工作中,还必须进一步健全以下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的做法,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组织部门要实现角色转变,应从“伯乐”式的指任,变成“赛马”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更多地学习掌握现代先进的科学的识人用人方法。二是继续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要在提高民主推荐和测评的真实性上动脑筋,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看得票率,又要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包括对被测评者的了解程度、感情因素、地域因素、部门因素、岗位因素等,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三是建立干部考察差额制度(附件3)。对考察拟任领导职务人选时,考察对象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以便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四是常委会在讨论重要部门领导干部时,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避免因个人因素及个人意志影响领导干部的任用。五是普遍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推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干部考察预告制,探索试行任期制、聘任制,有针对性地实行领导干部常务制、助理制,采取多种方法措施,真正把优秀的干部选拔出来。六是在党政机关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努力营造有利于干实事、创业绩、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真正建立一个比实绩、比贡献、以强换弱、好中择优的竞争机制。

(二)改善选任方法,规范选任程序。能不能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那些政治坚定、文化水平高、有驾驭全局和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选进领导班子,严密的选任程序和科学的选任方法是基础和保证。干部选拔必须严格规范执行选任工作程序。选任工作程序包括推荐、考察、组织部门酝酿、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试用等环节,每一职位干部的选拔任用,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一程序规范地进行各环节,不能有遗漏,不能走过场。为保证严格规范执行选任工作程序,应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程序的监督,针对选任工作程序各环节的特点、要求,进一步规范、改进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以避免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现象。

1、规范推荐程序。一是在继续坚持和深化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应从程序、方式、责任上规范、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渠道,畅通领导干部选任渠道。二是规范民主推荐信息分析。根据不同的职务、岗位,明确不同的民主推荐的范围。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要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比较汇总分析,既不能以票取人,又要体现群众的公认度。

2、规范考察程序。

一是改进干部考察方法。干部考察方式要逐步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从单纯靠少数人选人向依靠多数人选人转变,从定期考核向经常考核转变。做到:参评人员要广,考察重点要明,实绩评估要准,走访层面要宽,查阅材料要细,反馈结果要快,日常考核要严。在干部考察中,既考察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又考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的表现;既搞集中考察,又注意平时观察了解干部。同时,要实行“考察结果反馈制”,对

考察中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测评结果较差的干部,要在书面反馈的基础上,对其实行“黄牌警告”,要求他们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是规范干部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是识别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实、准、精地反映出领导干部的特点。要从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规范,针对不同对象的考察材料,有侧重地反映出不同对象的特点。对拟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反映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对主要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反映政治水平、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对从事党务工作领导的干部考察材料,要突出反映理论水平、协调能力和工作作风;对从事经济工作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反映经济管理能力、改革发展效果;对从事专业性较强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实际成效。

3、规范组织部门酝酿程序。组织部门酝酿要建立会审制,将任前考察与平时考核、会议讨论与多部门会审结合起来,通过讨论,将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如用X光机一样看准、看透。

4、规范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党组)会议应从召开时间、参与人员、会议程序、讨论办法、表决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避免“一言堂”。要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附件4)。使用专用的会议记录本,由专人记录。记录内容要详细、准确。

5、规范任前公示程序。要从公示的时间、范围、形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程序,并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做到:一是方式灵活,让群众易于监督、能够监督。二是注重效果,让群众愿意监督、有效监督。

6、规范文书档案材料。对考察材料、民主推荐结果、任免通知以及干部任免报批表等选任文书资料,要及时、分类、完整地进行归档。对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应由专人进行管理,防止泄密,方便查阅。

六、建立精干高效的干部选任队伍,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 只有德才兼备、公道正派的考察人员才能选拔出德才兼备、公道正派的干部。只有用好的作风选人,才能选出作风好的人。所以,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选任队伍,是解决干部选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方面。

从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素质高。选任队伍成员要带头讲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真正掌握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学会用唯物的观点、辨证的观点、实践的观点、群众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认真学习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吃透中央精神,对中央领导的一些重要讲话、一些重要会议文件要认真学习,真正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学习与干部选任工作有关的一切知识,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知识,以及行政管理学、人才学、领导科学、心理学、历史、文学等方面的知识。在学好理论和书本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实践学习、向基层学习、向考察对象学习,提高析事识人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干部考察工作任务。

第二、能力强。除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等外,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较高的识人能力。

第三,作风好。要用好的作风选人,要求选任队伍也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必须坚定不移地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必须恪守选拔任用工作的职业道德。

要建设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的选任队伍,首先要严把入口关,大力挑选“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组工干部。其次要对干部选任队伍加强培养教育、实践锻炼,如多组织一些干部选任工作业务的专门学习研讨活动,探索改进干部选任工作方法。再次要为干部选任队伍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坚持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为其努力工作、恪尽职守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七、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肃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防止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一)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没有监督的用人权同样会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形成合力。

1、建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附件5)。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要有制度保证,才能使干部选任的用人权和监督权相互制衡。一是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应明确干部监督机构的职责、地位,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又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附件6)。通过掌握干部选拔任用的日常信息,从中分析出选任工作执行程序的情况、干部制度改革的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

2、突出重点,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一把手”,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在干部选任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一把手”行使选人用人权的监督,重点应建立“一把手”责任制。首先,“一把手”应负责《干部任用条例》在本地区、本系统的贯彻落实,对本地区、本系统出现违背《干部任用条例》的人和事,“一把手”应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次,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一把手”应主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的决定,出现违背这一程序的情况或在研究干部问题时走过场、压制民主等问题以及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有重大失误,“一把手”应负直接责任;第三,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实施办法》(附件7),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行为的规范。“一把手”和领导干部个人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向组织推荐干部,但不能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班子其他成员,并对推荐人选的素质向组织负责。“一把手”还有责任监督其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的行为,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本地区、本系统出现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一把手”应负相应责任。

3、健全网络,注重整体,使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一是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执纪执法部门监督、信访部门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干部任前会审制

度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建立组织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在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仍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同级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通过全过程参与,对同级干部选任工作最了解,对执行程序以及程序各环节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受理制度(附件8),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要求,对考察、任前公示中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实。对反映属实的,坚决不用。对反映失实的,不但要给予澄清,还要大胆起用。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附件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首先,责任制应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几个环节上明确其选拔任用主体的职责。一是推荐职责,包括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的职责。二是考察职责,包括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中的职责。三是讨论决定职责,包括组织部部务会讨论研究、书记办公会酝酿、常委会决定的职责。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应严肃追究责任。按照职责划分,应明确以下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应作为第二责任人;党委(党组)的干部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考察组成员应作为直接责任人;下一级推荐干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应作为直接责任人。

责任制建立后,重点应抓落实。抓落实要通过健全制度、增强意识、改进方法来解决“能不能”、“愿不愿”、“会不会”的问题。在落实责任制过程中,要处理好四方面的关系:一是把握性质,分类追究失职与违纪这两种行为;二是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直接与间接这两类责任;三是有错必纠,同步实施纠正与追究这两项工作;四是治病救人,妥善处理教育与惩处这两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