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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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07〕1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省属企业:

为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现将《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煤炭产业布局,严格依法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是实现煤炭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重要措施,是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尽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有利于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有利于增强煤炭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的省政府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煤炭工业局、总工会、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国税局和云南银监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电网公司等为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处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优先对整合矿井的建设项目予以核准;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后的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确认剩余资源储量;负责组织审批整合煤矿矿区内的矿权设置方案;负责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及时办理整合矿井的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负责建立和实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矿井隶属关系,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整合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核定;负责依法办理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整合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负责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和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的火工物品;维护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向国家申报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我省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涉及煤炭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划转管理应按相关职责进行办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工会监督整合矿井从业人员合理分流,监督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

其他各相关州市及相关部门参照省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简化手续的原则,制订配套措施,完善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省政府领导分片负责,组织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督导组组长分别由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三、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将煤炭资源整合与完成关闭矿井数量结合起来、与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起来,有效控制我省的煤矿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订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反映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抓好抓实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向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违章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名义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要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为竣工投产奠定基础。

二○○七年十月七日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为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煤炭资源的整合,应服从调整和优化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要求,以实现资源的统一配置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实施整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省政府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要确保规划先行,依据煤种、储量规模搞好矿区规划,合理进行采矿权设置,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推动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促进煤炭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三)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有煤炭后续加工能力的合法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四)坚持一个整合主体的原则。在一个法人主体整合后的煤炭资源范围内,能够由一个矿井开采的就不再设置多个生产系统。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个生产矿井的,按照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矿井、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坚持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的原则。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地方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或者收回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六证”均在有效期内其生产系统不改变,可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允许在其开采范围和核定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办理整合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在其项目批准后,煤矿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程序进行建设,严禁在技术改造工程范围内边建设边生产。有关部门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坚持资源整合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同步推进的原则。凡整合煤矿未依法处置过采矿权价款或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原则上应由整合主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整合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