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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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底完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煤矿的关闭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曲靖市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边疆、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开采零星煤炭资源及极薄煤层的,报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矿井规模可适当放宽。

(三)控制煤矿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08年底全省煤炭企业控制在400户左右,全省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1300个以内。到2010年全省煤炭企业控制在300户以内,矿井数量控制在1200个以内,单井平均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全省煤炭总产量达到1亿吨左右。形成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以上的企业3户左右,年生产能力100万吨以上的企业20户左右。通过资源整合,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量,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的目的。实现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大中型煤炭骨干企业占有及控制的资源达到全省的80%以上,产量占全省的70%以上。

(四)推进正规采煤方法,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正规采煤;矿井综合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严禁低水平盲目建设。各州、市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六)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作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在2008年底前完成整合工作。

三、整合的范围

(一)必须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取得采矿许可证二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

3.开发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占有资源不相匹配的;

4.具备建设9万吨/年以上规模矿井资源条件,但现为多个9万吨/年以下规模开采的

矿井;

5.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合法小煤矿矿井;

6.采用落后工艺采煤的矿井;

7.煤种适宜于洗选等深加工,但没有深加工能力的煤矿矿井;

8.委托、租赁、承包的矿井。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煤炭资源在2007年年底前将枯竭的矿井;

2.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

3.已经按要求关闭和已列为关闭计划的矿井。

(三)零星资源、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没有条件进行整合的资源,其矿井生产规模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

(四)不参与煤炭资源整合且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含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一律实施关闭。

(五)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整合的方式

鼓励和支持骨干煤矿和大企业为主体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发煤炭资源;通过合并、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市场运作方式就近连片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整合主体企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整合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一)煤炭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重点产煤地区生产规模原则上在15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边疆、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矿井规模、资源、管理、资产、安全等具有相对优势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

2.采煤、机电、地质、通风、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煤矿企业。

3.近三年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煤矿企业。

(二)鼓励年耗煤在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电力、化工、冶金等省内外企业参与整合煤炭企业,实施煤电结合、煤化结合、矿冶结合,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六、整合的程序

(一)2007年10月底前,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和规定,会同整合主体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州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及时收回被整合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政府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

(三)按被整合矿井的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政府与整合主体签订整合协议。

(四)资源整合后拟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

(六)由整合后的矿井法人主体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资源整合煤矿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七)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

(八)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申请,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批复,及时颁发相关证照。

七、整合的补偿和补助原则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稳步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企业间补偿的原则,由整合主体企业对纳入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煤矿给予补偿。省人民政府给予州、市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一)整合主体应对整合关闭矿井按以下范围进行补偿

1.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证照发生的费用;

2.矿产企业自行出资进行的地质勘探的费用;

3.煤矿企业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已发生的剩余储量的价款和有偿使用费;

4.矿井设计费用;

5.矿井建设及相关投入费用;

6.原煤矿企业职工因整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给予的补偿;

7.其他合理的开支。

补偿由整合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自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以相关票据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对地方政府整顿关闭工作给以适当补助

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整顿关闭工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关闭工作的补助办法,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提出并自行拟定。

八、对整合工作的要求

(一)整合后的煤矿企业,要按照高起点、高技术、高效率、高效益、高质量、高安全

的要求,努力建设新型煤矿企业,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每户企业要建成1个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

(二)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40万吨/年以上;边疆、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生产管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安全管理、统一产品销售的要求,理顺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定量化和精细化。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五)整合后的矿井,生产系统必须达到一个矿井一套生产系统、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实现壁式开采,安装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具有防漏水、防冒顶、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设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对不按规定及时制订并上报整合方案的州市,采取行政限批措施。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区,在完成整合工作以前,国土资源部门暂停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内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准入,符合整合条件而不参与整合的煤矿,不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及换证,并不允许其进行技术改造和改扩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煤矿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许可证审核发放事项。

(七)考核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行考核奖励,由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考核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列支。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0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