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常见涉税风险防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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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不符合会议费项目不允许税前列支。结合明细账摘要栏内容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查看会议资料中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应符合税前扣除要求,特别关注会议费中的“旅游费”“购物卡”等支出,不得计入会议费。

十二、收到政府补助、奖励、代扣个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光缆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

防范指南:应关注“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查阅政府拨付款项文件,确认收到的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光缆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十三、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工程质保金等未做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库存商品”等科目,对消费保证金(对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消费满限定金额的客户,在缴纳消费保证金后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后再退还保证金)、工程质保金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确实无法偿还长期挂账的,及时确认收入。

十四、预提性质费用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因送积分活动产生的“递延收益—积分计划准备”年末余额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年末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预提系统代维费、光缆代维费、技术支持维护费和设备检测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预提电信设备占用费、铁塔租用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审计费,本年度未实际发生,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护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1.“递延收益—积分计划准备”年末余额应作纳税调整。结合以前年度编制的纳税申报表或所得税计算表,应对预提费用积分计划进行纳税调整。2.“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预提费用”等科目,对汇算清缴结束后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提代维费、代办手续费等应进行纳税调整。3.上年计提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后发放的,应对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十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防范指南:关注“库存商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长期投资”等会计科目,依据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十六、预收账款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进行对比,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注意,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后全部结转确认收入。

第三章 电信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2015年04月0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