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全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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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一章 额度授信

(2)重点调查可能影响第一还款来源的因素。第一还款来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于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收入的,应结合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所任职务等信息对其收入水平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主要收入来源为其他合法收入的,如利息和租金收入等,应检查其提供的财产情况,证明文件包括租金收入证明、房产证、银行存单、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

3.借款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调查

(1)调查确认借款人及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和年薪收入情况。 (2)调查其他可变现资产情况。

(3)调查借款人在本行或他行是否有其它负债或担保、家庭负债总额与家庭收入的比重情况等。

(4)应分析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判断其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4. 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的调查

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否与所申请的信贷品种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还款来源是否有效落实并足以履约等。 5.对担保方式的调查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要求进行调查和评价。

2.2.2.2 撰写调查报告

贷前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填写《贷前调查表》,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二十章《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贷前调查表》内容主要包括: (1)贷前调查所采取的方式;

(2)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情况,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意愿、担保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等的调查意见;

(3)该笔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4)明确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

上述报告完成后,调查人员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2-17),提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需落实的贷款条件、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连同《贷前调查表》、申请材料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2.2.3 审核

审核人员要对调查人员提供材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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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一章 额度授信

意见和贷款建议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客户主体资格、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申请书、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

3.贷前调查人员出具的《贷前调查表》、《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报告》是否客观、详实。 审核人员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审定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材料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调查人员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对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审核人应签署审核意见并退回审核材料。

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应在《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字并加盖信贷经营部门公章,连同所有申报资料一并送交有权审批部门/人进行贷款审批。

2.2.4 审批 2.2.4.1 审批权限

各级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本级行权限内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批工作。未专设信贷审批部门而又有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个人信贷业务审批工作。

2.2.4.2 审批方式

个人类信贷业务的审批方式分为信贷审批人会议审批、双人审批、单人审批,具体适用方式依照信贷授权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2.2.4.3 审批要求

1.贷款审批人员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从建设银行的利益出发审查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建设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

2.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贷款审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借款人为贷款审批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2)与借款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3.贷款审批人应独立审批决策,不得受包括借款人、所在行行领导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

2.2.4.4 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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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一章 额度授信

审批人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人主体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信贷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 3.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规定;

4.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否充分披露,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5.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以及所提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2.2.4.5 审批结论 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1.采用会议审批的,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应满足审批牵头人同意并有超过(大于)2/3全部参加当次审批的贷款审批人同意;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同意的票数之和未超过2/3全部参加当次审批的贷款审批人人数,或审批牵头人不同意。

2.采用双人审批的,只有当两名贷款审批人同时签署“同意”意见时,审批结论方为“同意”。

2.2.4.6 审批结论的反馈

审批结束后,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整理归纳审批结论及全体审批人意见,并将结论及审批意见及时通知申报行(部门)。

审批结论为同意,经办行可直接进入发放环节(参照本章2.2.5的规定执行)。 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申报行可申请复议。一笔信贷业务只能复议一次。

2.2.5 发放

个人贷款的发放一般包括四个步骤:一是签订合同;二是落实放款条件;三是贷款的发放;四是信贷台账登记。

2.2.5.1 签订合同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确认签约时间,及时签订有关合同。

合同一般采用标准格式文本。特殊情况下需使用非标准格式文本的,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4.3.4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的填写、签订、审核等其他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有关规定。

合同审查后,经办人员请借款人当面签字。 最后,由经办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章。

2.2.5.2 落实放款条件

贷款发放前,应落实有关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 1.确认借款人已在我行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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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担保措施已有效落实,具体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执行,需特别提醒注意的是:

(1)对以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的,要由经办行或其指定合作机构的人员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

(2)对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个人自建房贷款可以在建工程抵押),要按照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要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他项权证》。

(3)对采取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贷款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应与借款人到车管部门共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领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购车发票原件、购置税发票原件、保险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交给经办行(对当地登记机关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在确保我行抵押权的前提下可以不收回上述权证、发票)。

(4)由经销商或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个人汽车贷款,应检查其在银行指定保证金账户的余额是否符合有关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总行有关规定。

(5) 对采取个人权利质押的,在贷款发放前,经办行要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对质押权利凭证进行查询和认证,办妥有效止付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要及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6)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应明确必须采取连带责任的形式。

3.对与经办行合作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中介机构或担保机构,需确认担保已落实、保证金已足额到位。

4.对需要办理保险和公证的,应确保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2.5.3 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及划款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委托经办行代为办理贷款发放及划款手续。

经办人员应根据《借款合同》填写《个人贷款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贷款转存凭证》,《贷款转存凭证》应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会计部门根据《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借款合同》开立账户、划款,并将《贷款转存凭证》的业务部门留存联返回信贷经营部门存档,将《贷款转存凭证》的借款人回单联交付借款人,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划款。

2.2.5.4 台账登记

贷款发放后,信贷经营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便于进行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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